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环保局系统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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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人〔2016〕457号

 

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系统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环保局系统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市环保局系统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才发展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进本市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工作目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系统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是指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环保综合管理中实践成效明显,对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做出较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是热爱环保事业、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工作领域发展前景广阔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标准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品德品行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选拔。
(一)领军人才
1.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道德素质过硬。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3.专业贡献较大。近五年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做出具有国内先进、上海领先的研究成果,或为上海环境管理政策提供重要决策支撑,有一定的公认度。
4.团队效应突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并带领一支优秀的团队。
5.引领作用显著。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国内外环境管理和技术发展趋势,在促进绿色发展、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
6.原则上,已被授予环境保护部、上海市领军人才称号的,不参与市环保系统领军人才选拔。
(二)拔尖人才
1.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备发展潜能。热爱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具有比较突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
3.工作业绩突出。在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利成果、工程项目方案等),或在全国性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或为环境管理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政策研究报告、体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等),工作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4.原则上,已被授予环境保护部、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的,不参与市环保局系统拔尖人才选拔。
三、评审程序
1.申报。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各直属单位根据本行业、本专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对照选拔标准,提出推荐名单。
2.评审。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评审、个人述职等方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候选人。
3.公示。候选人所在单位将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人选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有关单位核查并提出意见。
4.审定。无异议者经市环境保护局确定后,正式授予“上海市环保局系统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上海市环保局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
四、工作要求
1.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其团队开展跨部门合作,整合资源,合力推进专题研究,破解环保难题。
2.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各单位应组织专题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理论水平、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促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适度向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倾斜。选送、鼓励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定、人才推荐等工作中,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
3.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考核办法。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他们的支持、培养和服务,组织他们制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他们的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市环保局报送考核结果。市环保局依据考核结果,每三年一轮,对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法律法或学术道德规范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或有其他不宜继续保留称号的个人,撤销其称号。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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