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