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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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mg/Nm3

数值含义a

1

颗粒物

10 b

小时均值

10

日均值

2

一氧化碳 (CO)

100

小时均值

50

日均值

3

二氧化硫 (SO2)

100

小时均值

50

日均值

4

氮氧化物 (NOx)

250

小时均值

200

日均值

5

氯化氢(HCl)

50

小时均值

10

日均值

6

汞及其化合物(Hg)

0.05

测定均值

7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

 Tl计)

0.05

测定均值

8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V计)

0.5

测定均值

9

英类(ngTEQ/m3

0.1

测定均值

注:a 手工监测时,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

b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20mg/m3,生活垃圾焚烧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时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10mg/m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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