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制定背景
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是落实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抓手。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印发了《“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目前,湖南、海南等省已经出台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长三角地区中江苏省已于2021年8月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浙江和安徽省正在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二、标准制定过程
自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处室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点对点书面征求意见,同步书面征求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长三角地区、本市相关单位、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意见。2023年1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并通过标准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标准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主要内容包括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监测要求、结果判定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
四、标准的限值
标准规定了悬浮物、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等六项控制指标,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统一排放限值。其中悬浮物、总磷限值严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值;总氮限值严于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32/4043-2021)中的二级排放限值;氨氮限值为本市特色指标,主要考虑与影响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指标相对应,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和其他省地方标准目前都未对氨氮做控制要求。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本文件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于现有水产养殖给予约一年时间的贯标期,拟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