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噪声、固废污染物等应该纳入许可证管理吗?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许可制改革确立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实施方案”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的所有污染物排放,都将会纳入到许可证的管理中来,这是一个原则,也是一个目标。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一)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管理要求。
2、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哪些火电、造纸行业的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包括自备电厂)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
3、排污许可制与环评制度如何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4、地方已有的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统一版本许可证如何衔接?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5、属同一法人的“不同地点”或者同一地点的“不同法人”怎么理解?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为排污单位法人,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固定污染源。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6、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水、废气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六)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规程。(七)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及其计算过程和依据的说明。(八)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如果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提交由资质的环评机构针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十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方案。(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对试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七)、(八)、(九)项不做要求,其他材料可适当简化。
7、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是申请表中填写的执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是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许可证变更情况;七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8、对于“批建不符”的企业,如何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
若排污单位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提交由资质的环评机构针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环境的影响大小进行许可证的核发;若排污单位项目发生变化,变化类型属于《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中的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
9、关于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排污单位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吗?
对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管理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0、排污许可证的许可量怎么核定?
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本市现有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许可排放量。市、区环保部门在核定许可排放量时,还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以及污染减排的要求。新建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120号)中规定: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文)的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的许可排放量。其中,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新建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核定。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根据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本市规定,按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核定,其他废水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环保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对于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沪环保总〔2016〕111号文)的企业,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等相关管理要求。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沪环保总〔2016〕200号文)要求,现有固定污染源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年度减排目标,核定首年度和分年度许可排放量。废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一类污染物)和大气重点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执行。排放量核算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执行。固定污染源原则上应当核定每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的年度许可排放量;如无实测数据,同一生产线的多个排口可以合并核定。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但应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核算其排放量,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同报告;因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造船等),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按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对未达生产负荷的企业,其许可排放量的增加需经环保部门技术评估后核定,原则上其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近三年内实际排放量的最大值。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11、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审核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结合上海市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现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并通过上海环境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申领公告确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12、多台机组一根烟囱,多家企业一个污水厂,排污许可证怎么核发?
当多台机组共用一根烟囱时,应以机组为单位分别进行申请和制定监测方案。当监测点位按单台机组分别进行布设时,应按照多个排污口进行管理和编码,但在填写排污口经纬度坐标时按烟囱位置填写,只填写一个坐标,并在备注中说明哪些废气通过该烟囱排放。
当污染物监测点位没有按机组进行布设,而是在共用的烟囱处进行监测的,按一个排污口进行管理和编码,执行所有机组中应执行标准的最严格标准浓度限值。比如说,燃烧天然气的机组跟燃煤的机组共用了一根烟囱,污染物的监测点位设置在了混合烟道上,那烟尘的许可排放浓度就只能按照天然气机组的5毫克每立方米来要求。
1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14、市、区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是怎么区分的?
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规定: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以下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一)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15、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上述所指的特殊时期主要由下列文件规定:如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特殊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16、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17、企业如何通过自行监测和年度执行报告说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方案》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当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或抽查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可以责令作出说明,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来进行说明。
18、排污许可制实施后,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做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环保部将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依证执法。
19、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①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20、排污单位如何自行填报许可证申请表?如何委托第三方机构?
排污许可制度设计,始终把减轻企业负担放在首位,尽量细化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内容,增加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重点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安排。
第一、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在平台申请程序的设计中,我们将不断积累和完善各行业排污许可数据库,包括主要生产设备、产污环节、治理措施等,并逐步建立下拉式选择菜单,供企业填写申请表时进行选择,既方便企业填写,又有利于全国统一。环保部门还将制定发布系列技术规范,供企业、环保部门、社会公众共同遵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填报的随意性和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对于石化化工、钢铁等大型复杂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填报,但企业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企业应当根据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企业排污许可的专业人员,逐步提高企业申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水平。
第三方机构:环保部门在审批排污许可证过程中的技术审核、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进行审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排污单位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以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等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这有利于培育服务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市场,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