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今年第二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根据我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第一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启动核发工作的汽车制造、电池制造、肥料制造、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等行业外,《管理名录》明确许可证核发实施期限为“2019年”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包括:畜禽养殖、方便食品和其他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制鞋、聚氯乙烯、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火电、水处理、环境治理等行业;以及含有锅炉、电镀等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具体详见附件1。
《管理名录》修订后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时限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核发机关
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以及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时限要求
(一)申请时间
各相关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0月底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注册、填报并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确保按期持证排污。
(二)核发时间
市、区生态环境局和保税区管理局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环保专网网址:http://10.102.12.101/permit/login.jsp),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申请要求
1.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名录》《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梳理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信息,计算主要污染物申请排放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签署《承诺书》,按要求规范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
2.按照所执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排放浓度限值,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应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区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水污染物应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
3.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要求,计算大气和废水重点污染物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环评要求进行对比,按照“三者取严”的原则申请许可排放量,并提交相应的计算说明和支撑材料。
4.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及“十三五”期间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11号)要求,对于被列入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填报总量控制、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管理要求。
5.已获得本市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排污单位,也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平台上重新填报,补充相关材料,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五、核发要求
1.按照《管理办法》的程序,确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的业务流程。
2.按规定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认真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及时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4.核发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对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量、批建相符性、设施管理要求等重点事项要严格把关,确保核发工作依法依规。其中,新建固定污染源在正式投运前的许可排放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核定。
5.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管理名录》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环境监管要求
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并于2020年上半年针对今年核发的行业集中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将在《解放日报》及“上海环境”网站进行公告,排污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核发机关申领排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市级层面的培训,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核发对象的沟通,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排污单位、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合法,并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排污许可证申报和执行管理相关的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落实核发和管理责任。对排污单位按期申报,生态环境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大督办力度。
(三)报送调度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保税区管理局应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时对辖区内相关排污单位开展调查摸底,编制核发计划清单,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我局将于10月启动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调度工作,请各区按要求及时上报调度表,有关情况将适时向各区进行通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
电子邮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附件: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排污许可证核发行业范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9日
附件
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排污许可证核发行业范围
1、畜禽养殖: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行业代码031、032。
2、方便食品和其他食品制造: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从事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43;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从事食品及添加剂制造(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49。
3、酒和饮料制造:从事啤酒、白酒、黄酒、葡萄酒制造,以及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51;从事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52。
4、制鞋:使用溶剂型或处理剂的制鞋工业排污单位,行业代码202。
5、人造板制造:从事人造板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202。
6、家具制造:从事有电镀、喷漆、化学处理工艺,或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211、212。
7、聚氯乙烯制造:从事聚氯乙烯生产的排污单位。
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从事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刷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制造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391、397、398、399。
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以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以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421、422。
10、火电: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行业代码441。
11、环境治理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772。
12、锅炉:除电锅炉外,有蒸汽和热水锅炉的排污单位。
13、电镀设施: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排污单位。
注:《管理名录》(2017年版)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信息中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