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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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0〕39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见附件)相关要求,为指导各区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现就有关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管理

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

二、提高服务水平,加快项目环评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要靠前服务,建立“一事一议”协同推进机制,抓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加强指导服务,形成政策合力,帮助生猪养殖项目业主精准掌握、规范落实环境政策有关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指导生猪养殖项目业主在项目前期阶段同步开展项目环评,为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预留时间;同时,要强化分类管控,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管理的衔接。

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开发的区域。提倡绿色养殖,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确保项目的选址、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三、强化环保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落实配套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中有关规定,对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分类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实承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