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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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自〔2018〕99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5〕74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了《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试行)》,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各区《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水质目标进行考核,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和地下水质量控制情况三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分,对各区人民政府分为中心城区(Ⅰ类)和郊区(Ⅱ类)两类考核。Ⅰ类区包括: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Ⅱ类区包括: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区。根据各区《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目标责任书中部分工作未涉及的区,该项工作不计分,最终得分根据实际得分换算成百分制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自2017年起,逐年对上年度各区《上海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鼓励各区提前及超额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区域内国考断面水质未按要求保持类别、未按计划达标或市考断面未完成年度达标目标(百分比),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未达到《上海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要求,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目标责任书》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质量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求,落实责任,推进实施。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各相关委办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档案,对《上海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各任务牵头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上海实施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
(三)综合评价。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5月底前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约谈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区有关责任镇(乡、街道)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期满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取消该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区、园林城区、卫生城区等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区,除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的区进行通报表扬。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1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指标表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分值 考核实施单位
    I类区 II类区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100分) 1 地表水 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比例 80 80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 建成区黑臭水体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20 20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3 地下水 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扣分项 扣分项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00分) 4 保障饮用水安全 水源地建设和保护 / 6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5  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 10 4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6 水环境基础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及污泥处理 10 15 市水务局
 7  市政泵站管理和截污设施建设及雨污混接改造 15 /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8  海绵城市试点建设 10 10 市住建委
 9 农业和农村污染整治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6 市农委、市环保局
 10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 4 市农委
 11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 5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
 12 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防治 产业结构调整 2 2 市经信委
 13  取缔“十小”企业 3 2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14  198地块减量化 / 2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15  集中工业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3 2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16  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2 2 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17 河湖海域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中小河道整治 4 4 市水务局
 18  重点流域、生态岸线及环境激素控制 3 3 市环保局
 19  地下水污染防治 3 3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水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完成
情况
(100分) 20 推进机制
落实 水质目标任务分解 5 5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1  督办工作实施情况 扣分项 扣分项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2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6 6 市水务局
 23  供水管网漏损率 4 4 市水务局
 24 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排污管理和风险防控 3 3 市环保局
 25  水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3 3 市环保局
 26  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 4 3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27 强化依法治污控污水平 红黄牌制度实施 5 3 市环保局
 28  排污许可证 5 3 市环保局
 29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扣分项 市环保局
 30 附加分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 扣分项 市交通委
 31  对市级重大水环境保护工程有突出贡献,可加分 加分值5分 相关单位

 

 

 

 


附2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第一类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一、地表水
(一)指标解释
各区地表水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的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区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达标比例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要求,鼓励提前和超额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
(三)指标分值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比例的完成情况分值为80分。
(四)数据来源
1、考核断面:依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断面对各区地表水水质进行考核。
2、考核因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
3、评价方法: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对单个断面的年均值进行水质评价。
4、数据来源: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水务、建管部门的相关数据作为参考。
5、无监测数据的评价方法:
(1)因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上游其他地区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导致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年均值,全年断流视为达标。以上情况需提供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图片、水文资料、气象数据等)。
(2)因考核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治污清淤等工程引起考核断面所在水体断流无监测数据的,相关区环境保护局应在工程上游设置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市环境保护局核准,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和断流月份临时替代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计算年均值,按该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治污清淤实施前应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工程实施计划,并在考核时提供工程实施的证明文件、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水去向、施工时限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断流断面视为不达标。
(3)涉及国考断面的,应在工程实施3个月前将工程实施计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参照原点位监测要求做好上游替代监测点位的水质监测。
(4)非上述原因导致全年或部分月份(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的,视为不达标。
6、其他情况:
若存在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河道临时性水利施工、市政项目建设、上游来水影响及其他不可控客观因素导致的断面水质超标或恶化情况,需由各区正式行文,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务局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务局将参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并参考各区进出水断面的数据,综合评价计分。
(五)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计分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附件1中表2“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进行考核计分:
(1)基准分
2017年至2019年底,完成断面水质年度达标要求或当年无新增达标断面要求的区,得基准分60分。如区域内国考断面水质未按要求保持类别、未按计划达标或市考断面未完成年度达标比例要求,当年度水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加分项
2017年至2019年底,按超额完成的水质达标断面数占下一年度目标断面数的比重乘以10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若该年度完成本区目标责任书最终目标,得10分。
2017年至2019年底,按超类别完成考核目标(实际水质类别高于考核目标一个类别及以上)的断面数占该区断面总数的比重乘以10进行加分,如超两个类别,可双倍计算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如果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年度达标即可加分,如达到II类,可双倍计算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终期考核
2020年底,如完成终期水质目标,得基准分70分;如超类别完成考核目标(水质类别高于考核目标一个类别及以上),参照加分项按10分进行加分。
考核各区出水断面不劣于进水断面的要求。
(4)其他
黄浦区地表水考核成绩按照中心城区当年得分平均值进行考核。
2、扣分
《上海实施方案》实施期间,以2014年和2015年年均值中的优值作为基准值(指标为氨氮和总磷),如水环境质量出现恶化,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断面水质以年均值评价出现类别下降的,每个下降断面扣5分,最多扣除20分;断面水质季度平均值较基准值连续两次恶化50%以上,将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恶化50%以上,年度考核时每个断面扣2分。
二、建成区黑臭水体考核
(一)指标解释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及整治成效。主要通过“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来反映,即各区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数目(或长度)与2015年确定并公布的黑臭水体总数目(或长度)的比例。是否消除黑臭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建〔2015〕1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的要求明确的整治效果评估要求进行判定。
(二)考核要求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各区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达到长制久清。自2017年6月起,各区水务局(建管委)要在每周五前将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每月15日前将建成区黑臭水体月分析情况通过《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指标分值
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20分。
(四)数据来源
数据由各区政府提供。
(五)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2017年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应达到100%,2018年建成区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比例应达到100%;按照实际完成任务量占当年度应完成任务量比例乘以20分计。
自2017年起,未按要求报送月度信息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未按要求填报周报告、月分析信息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三、地下水考核
(一)指标解释
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遏制情况。
(二)考核要求
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各区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三)指标分值
本项指标为扣分项。
(四)数据来源
1、由国土部门提供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
2、各点位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2 次(丰、枯水期),按平均值考核。如果枯水期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无法采样,则以丰水期监测结果为准。若丰水期也没有监测结果或监测井被破坏,可就近(3 公里以内)利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的条件相似的监测井,或在原位置及周边新建监测井。
3、考核《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等指标,按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五)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如地下水水质恶化,每个恶化的考核点位扣5分。
第二类  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 保障饮用水安全(10分)
(一)水源地建设和保护
1、指标解释
宝山、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6个区饮用水水源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包括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原水管线工程建设等。
2、工作要求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附件2的要求,按期完成一级区清拆整治、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关闭调整和截污纳管,保护区内危化品禁航,原水管线工程建设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6分,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及中心城区各区不考核。
4、计分方法
按照完成年度目标要求的比重乘以6分进行计分。
(二)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
1、指标解释
按照《上海实施方案》的要求,考核饮用水安全状况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中心城区为10分,郊区为4分。
4、计分方法
中心城区:各项任务材料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得10分。某一方面材料不完整的扣2.5分,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材料扣5分,扣完为止。
郊区:各项任务材料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得4分。某一方面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材料扣2分,扣完为止。
二、 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城区35分,郊区25分)
(一)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及污泥处理
1、指标解释
《上海实施方案》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城镇雨污水收集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通沟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等。
2、工作要求
强化撤制镇、195区域、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附件2的要求,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等相关任务。
污水处理设施及通沟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中心城区为10分,郊区为15分。
4、计分方法
按工程完成当年目标进度的比例乘以指标总分值。
发现一例本地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的、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的,扣1.5分,扣完为止。
(二)市政泵站管理和截污设施建设及雨污混接改造
1、指标解释
《上海实施方案》中市政泵站放江管理情况,旱流截污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改造情况。
2、工作要求
中心城区市政泵站(含市管泵站和区管泵站):实施市政泵站污水截流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完成中心城区雨水泵站的旱流截污改造;制定并完善泵站优化调度运行制度,控制泵站放江污染。推进市政泵站雨污混接改造工作。新建或完善中心城区排水系统,全面消除中心城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点,新建泵站同步设置旱流截污设施。推进泵站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建立泵站放江监测监管体系,掌握排江的水量、水质等信息。
市政排水管道:加大对排水管道的检查力度,实施市政管道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因地制宜开展老旧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到2020年完成分流制排水系统市政排水管道雨污混接改造。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15分,郊区不考核。
4、计分方法
市政泵站年度放江控制情况、市政泵站旱流截污设施建设情况、市政排水管道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以及泵站监测和监管体系建设完成当年度目标任务的比重乘以总分15分进行计分。
(三)海绵城市试点建设
1、指标解释
《上海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各区要按照《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年)》要求,结合区域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建立完善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编制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开展一批海绵城市样板工程建设,通过试点工程建设带动区海绵城市建设。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
4、计分方法
按照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2分)、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2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2分)、海绵城市样板工程建设(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达标(2分)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三、 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中心城区0分,郊区15分)
(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按照《上海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区控制养殖规模和布局优化工作情况、不规范养殖户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以及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推进情况。
2、工作要求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在2016年前完成不规范养殖户整治关闭。按《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控制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及养殖规模总量,按照市里下达计划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作,实施畜禽养殖业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试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6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附件2中要求,按期完成各区不规范养殖整治,并且未出现反弹情况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完成当年度畜禽养殖规模控制任务的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当年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作的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畜禽养殖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当年度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每发现一家与自查情况不符的养殖场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按照《上海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农田休耕提质、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农药减施等。
2、工作要求
各区结合实际,建立农田休耕提质机制,调整农作物茬口布局,减少夏熟大小麦种植面积,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粮食作物和蔬菜作物化肥、农药用量。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大力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病虫害防治次数和化学农药数量。建设蔬菜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示范点,推进蔬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生产模式,注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稳步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部分有条件的行政区建立农业主要污染物流失监测基地,开展化肥农药流失定位监测的基础上,以常规农业生产方式为对照,在主要农业生产区域设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效果评估监测点。对不同作物茬口、不同种植农艺开展化肥农药流失定位监测,全面监测评估农业生产中氮、磷流失的情况。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4分。
4、计分方法
建立农田休耕提质机制得0.5分,完成降低二麦种植面积当年目标得0.5分。测土配方达到当年度覆盖率目标值得0.5分,未达到不得分。蔬菜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完成当年任务量的得0.5分,未达到不得分。有主要污染物流失监测基地建设任务的行政区,完成基地建设当年任务得0.5分,完成化肥年度减量目标得0.5分,均未完成的得0分;无监测基地建设任务的,完成年度化肥减量目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完成年度农药减量目标的区计1分,否则不得分。
(三)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1、指标解释
《上海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
2、工作要求
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有纳管条件的地区加快污水纳管工作;无纳管条件的地区采用合适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同时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农村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鼓励农村湿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收运处理系统。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
4、计分方法
按照完成当年任务量的比重乘以5分计。
四、 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防治(10分)
(一)产业结构调整
1、指标解释
《上海实施方案》确定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开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情况。
2、工作要求
强化对化工、石化、医药制造、农产品加工、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和监管。持续推进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区块集中,优先淘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优先调整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以及污水直排企业。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行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2分。
4、计分方法
清洁化改造任务、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按照完成当年任务量的比重乘以2分进行计分。
(二)取缔“十小”企业
1、指标解释
《上海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取缔情况。
2、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提供“十小”项目取缔证明材料及取缔前后的对比照片等,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核定“十小”取缔比例。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分,郊区2分。
4、计分方法
自2017年起,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一例应取缔而未取缔的小型生产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违规新建“十小”项目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198地块减量化
1、指标解释
完成“198”区域减量化任务情况。
2、工作要求
集中建设区外工业用地(简称“198”区域)减量化地区,突出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按照整体转型要求和连片整治原则,结合“198”区域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区治理、郊野公园建设等,滚动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到2017年,“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20平方公里,到2020年,“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40平方公里,按照‘宜田则田、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及后续利用。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内区域的复垦工作。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计2分,中心城区各区不考核。
4、计分方法
“198”区域减量化考核,根据当年任务量完成百分比乘以2分计。
(四)集中工业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1、指标解释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情况。
2、工作要求
持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104个工业区块已开发地块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立完善雨污水管网维护和破损排查制度,重点是以化工、医药、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主的区块,应定期排损,防范风险隐患。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污水直接排向外环境的工业集聚区实施集中排污口管理,增加总氮、总磷等控制指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年7月1日起,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中心城区3分,郊区2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的竣工验收、调试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7年,按照完成年度总任务的比重乘以该项指标分值进行计分。自2018年起,发现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应建成未建成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未建立有效雨污水管网破损排查和维护制度的,发现一例扣0.5分。
(五)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年度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根据市级统一部署,按计划完成各年度市级、区级及镇级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任务。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2分。
4、计分方法
2017年考核各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为巩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并强化长效管理,2018年起考核各区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工作情况。根据当年任务量完成百分比乘以2分计。
五、 河湖海域及地下水污染防治(10分)
(一)中小河道整治
1、指标解释
中小河道整治工作实施情况。
2、工作要求
以“提高水质、提升景观、改善生态、改善环境”为目标,推进“洁水”、“畅水”、“活水”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河道淤积、水环境面貌差,水流不畅、水动力不足,水质较差、水生态脆弱等突出问题,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建管并举、标本兼治,完成市水务部门下达的各年度中小河道、镇村级河道综合整治任务,到2020年底前对全市镇村级河道全部轮疏一遍。加快推进河道养护作业市场化,持续开展引清调水,实现水体有序流动。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为4分。
4、计分方法
中心城区完成当年市级下达中小河道整治资金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郊区完成市级下达中小河道整治资金的得2分,如仅完成当年轮疏任务的可得1分,均未完成的不得分。实行市管、区管河道养护作业市场化的得1分,按照市级统一调度方案开展引清调水的得1分。
(二)重点流域、生态岸线及环境激素控制
1、指标解释
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情况、以及生态岸线修复工作实施情况。
根据《上海实施方案》,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2、工作要求
制定并实施市考断面水质达标方案,报备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务局。按相关国家和流域管理部门要求,完成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岸线修复工作。
按《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3分。
4、计分方法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青浦区按当年任务量完成比例乘以2分计,其余区不考核。生态岸线修复工作,浦东、奉贤、金山区按当年任务量完成比例乘以2分计,其余区不考核。
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得到严格控制的得1分,未完成或出现控制不力的情况不得分。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1、指标解释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包括防渗处理、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等工作。
2、工作要求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环保会同住建、安监、商务等部门,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开展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池的改造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书/表。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3分。
4、计分方法
按要求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的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
六、 推进机制落实(5分)
(一)水质目标任务分解
1、指标解释
按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党政领导责任体系,明确目标任务,严肃考核问责,确保水质改善。
2、工作要求
建立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和推进机制,市考断面和黑臭水体由各区党政领导、区相关部门、乡镇、村党政领导分级负责,将水质目标和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街道(镇)和企业,并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计5分。
4、计分方法
包括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建立、推进机制建立、水质目标和达标任务分解落实3项。各项任务材料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5分。某一方面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材料,扣2分,扣完为止。
(二)督办工作实施情况
1、指标解释
督办项目落实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根据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按期完成督办项目。
3、指标分值
扣分项。
4、计分方法
督办项目存在未完成或推进不力导致未达到计划节点的情况,每个项目扣3分,扣完为止。
七、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10分)
(一)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1、指标解释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情况,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对标和技改工作实施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各区及重点企业(集团)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和企业用水的总量控制与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逐步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和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加强节水“三同时”评估与监管,推进对大用水户实时监管体系建设。滚动发展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推进节水型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学校(校区)、小区、企业和机关的节水示范活动。推进工业节水工作,建立高耗水、高污染企业的逐步淘汰机制,抓好月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减少全市工业用水总量。开展再生水回用试点建设。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和 20%。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6分。
4、计分方法
有重点工业企业对标技改任务的行政区,按照完成当年度重点工业企业对标技改任务量的比例乘以3分计,并根据《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2016〕72号)文件所明确的指标对用水效率的考核结果乘以3%进行计分,两项工作得分相加作为该项工作总分。无重点工业企业对标技改任务的行政区,以《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2016〕72号)文件所明确的指标用水效率的考核结果乘以进行6%作为该项工作计分。
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目标值未达到《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2016〕72号)文件所明确的指标,该项得分扣除3分。
(二)供水管网漏损率
1、指标解释
主要考核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情况。
2、工作要求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考核办法参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指标》(CJJ92-2016)。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4分。
4、计分方法
完成当年目标得4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八、 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中心10分,郊区9分)
(一)排污管理和风险防控
1、指标解释
地表水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情况,重点污染源一类污染物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情况,污染源总氮、总磷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2、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表水水体的监控,进一步优化地表水环境常规监测断面,加快水环境预警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各区主要进出水断面做到实时监测。
重点加强对污染源总氮、总磷和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一类污染物水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继续通过在线监控、专项执法等手段严格监管工业企业排放,及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3分。
4、计分方法
运行正常得1分,出现问题得0分。一类污染物在线监测推进情况,根据当年任务量完成百分比乘以1分计算。总氮、总磷监测体系建设情况,根据当年任务量完成百分比乘以1分计算。
(二)水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1、指标解释
各区水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按期完成水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任务。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3分。
4、计分方法
按期完成本区水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
(三)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
1、指标解释
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根据《上海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2013~2018年度)》,2015-2018年完成本区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按照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建设要求,完成建设本区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地下水日常监测,按照年度计划定期、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控制区域性和差异性地面沉降、土壤与浅层地下水污染提供基础。
根据《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完善现有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日常监测和跟踪监测,确保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做好辖区内新建测站的协调、管理、运行。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中心城区4分,郊区3分。
4、计分方法
完成当年任务的比重计分,未完成不得分。
九、 强化依法治污控污水平(中心10分,郊区6分)
(一)红黄牌制度实施
1、指标解释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2、工作要求
各区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的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依法严惩;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中心城区5分,郊区3分。
4、计分方法
各区提供达标排放、严惩超标、超总量违法行为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当年完成情况占应完成任务比重进行计分。
发现一例因水污染物超标、超总量依法处罚后未公开企业名单黄牌警示的,按该项指标分值20%扣分;发现一例因水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未整治到位且情节严重依法处罚后未公开企业名单红牌警示的,按该项指标分值20%扣分。
(二)排污许可证
1、指标解释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
2、工作要求
排污许可证核发,根据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要求,推进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中心城区5分,郊区3分。
4、计分方法
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完成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分值50%进行计分。
排污许可证管理,按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按该项指标分值50%计分,否则计0分。
十、 突发环境事件扣分
因区内相关部门责任,每发生一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分别从水环境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评分中依次扣减10分、8分、4分和2分。
对于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除事发地行政区外,其他行政区如存在不作为或应对不当等情况,参照事发地行政区标准进行扣分。
十一、 附加分情况
若相关行政区未按照《本市内河通航水域航运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的,将从水环境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评分中予以扣分,最高扣除5分。
若有行政区当年度对市级重大水环境保护工程有突出贡献,在当年予以最高5分额外加分。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环保、水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建设管理、交通、农业、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绿化市容等主管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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