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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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水〔2019〕16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的有关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已整合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做好职责整合后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对接区水务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还应征求同级水务、交通和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级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分工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此外,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的意见。
审批工作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审批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认真抓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整合工作,针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蒋 明
电  话:23115632
电子邮箱:mjiang@sthj.shanghai.gov.cn

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参考材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4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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