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生态湿地扩建工程(第一阶段)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
发布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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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环保许水〔2023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生态湿地扩建工程(第一阶段)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

 

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生态湿地扩建工程(第一阶段)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对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化学工业区生态湿地扩建工程(第一阶段)的尾水通过拟建入河排污口,排入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河。该入河排污口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北河(计划同步新开),地理坐标为东经121°28'17.641",北纬30°49'37.363",所在水功能区为杭州湾沿岸类水控制区。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暗管(管径为DN800)。

二、该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不超过30000 m3/d,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中表1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mg/L,氨氮不超过5mg/L,总氮不超过15mg/L,总磷不超过0.5 mg/L;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38t/a,氨氮年排放量不超过21.9t/a,总磷年排放量不超过4.38t/a

三、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湿地正常运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因尾水排放导致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河水质劣于V类;加强对化工区内河水网水环境监测和杭州湾近岸潮间带的生态环境监测,禁超标超量排放。

四、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范体系正常运行,不断优化改进事故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陆源污染物不会进入杭州湾。

五、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在尾水排放管上开设监测点取样装置(建议采用竖井式监测点),安装流量计、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定期向我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六、你单位应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完善设置管理手续。

七、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该入河排污口位置、处理排放规模、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八、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