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1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的颁发与施行对于依法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氛围
市环保、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及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加强对《管理办法》、扬尘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增强全社会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和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市环保、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及区县各相关部门将于8月1日起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组织培训,加强自身建设
市环保、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及区县各相关部门组织对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培训,学习领会《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管理,规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编制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及实施计划
2004—2005年的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以《上海市2003——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3]5号)关于扬尘污染控制的工作要求实施,不另行制定。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管理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办法》及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制定2004—2005年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相关经济技术规范,落实管理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施工防尘技术规范;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道路与管线施工、高架道路保洁作业防尘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编制道路保洁作业防尘技术规范;市绿化局负责组织编制绿化建设和养护防尘技术规范。以上防尘技术规范于10月1日前完成并正式实施。
市建委负责在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定额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施工定额。
(三)建立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
市环保局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建立全市的区域降尘、道路降尘等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加强监测并定期公布全市扬尘污染状况。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沟通
依托《三年行动计划》大气环境治理专项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管理部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定期信息沟通机制,互通扬尘监测及执法信息,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贯彻实施《管理办法》
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市环保局与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综合性扬尘污染防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和违法单位名单。
五、典型示范,推进扬尘污染防治进程
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已颁发《关于开展扬尘污染控制示范工作的通知》,长宁、静安、卢湾等三个区扬尘污染控制示范区,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应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具体目标、防尘重点、实施步骤及示范工作指标,推进示范工作的开展。
市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召开示范工作研讨会,在全市推广示范工作经验。
六、推进科技进步,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
市各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应组织重点攻关,并力求取得突破;同时要消化吸收国内外防尘先进技术,并有所创新,提高防尘技术装备水平;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防尘技术成果,对在技术进步上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奖励;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扬尘污染防治专题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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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各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反馈至: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地址:华山路1038弄161号 邮编:200050
电话:62262788-8022 传真:62269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