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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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防〕沪环保防【2010】351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支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油站、油罐车所有权者请于2010年9月底前,与市环保局签订《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奖励项目管理合同》(附件1),其中2010年9月底前已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于2010年10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附件2、3),2010年10月至12月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于2011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附件2、3),市有关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予以审核拨付。2010年底前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不予奖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环保局 何赟;电话:2311565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专项工程,2010年底前,完成本市汽油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达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的要求。
二、奖励范围
    2009年1月1日前已在本市面向社会公开经营,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达到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储油库由所属企业负责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但不列入本次奖励范围。本奖励为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改造投入费用的一次性奖励。已经享受或列入本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治理项目,不列入本次奖励范围。
三、奖励标准
1、加油站一次、二次回收治理
    按所更换的具有油气回收功能的汽油加油枪数量,对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次、二次回收治理的汽油加油站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0.35万元/把加油枪。
2、加油站三次回收治理
    对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次回收治理的汽油加油站,在按加油枪数量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3万元/座。
3、油罐车治理
    对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油罐车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万元/辆。
4、2010年12月31日后完成治理任务的,不予享受本支持政策。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五、奖励额度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对本市相关企业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依据范围和标准核定奖励金额。
六、责任分工
(一)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的各类企业是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专项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达到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要求。
(二)市环保局是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推进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按照油气回收治理部门会审制度,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推进治理工作实施。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有关资金平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操作办法
(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次年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情况予以统筹平衡。
(二)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奖励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市环保局(作为合同甲方)与各相关企业(作为合同乙方)签订本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合同。
(三)各相关企业对所属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设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方案,应报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审核,治理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办理环保监测验收等有关手续,并做好档案管理,以备监督检查。
(四)各相关企业于次年1月向市环保局提出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申请。市环保局对上报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结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合同执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奖励资金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资金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审核通过后,下达资金计划。市环保局根据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五)奖励资金由各相关企业统筹安排用于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建设和运营维护。
八、监督考核
(一)市环保局对本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督促各相关企业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工作,确保达到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要求。
(二)本市有关企业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点、加油站地点、更换加油枪数量、油罐车车牌号、储油库地点、治理计划和施工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和完成时间、奖励额度等),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开辟专栏予以公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市民巡访团等进行监督。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奖励:
1、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未经部门会审制度审核同意的;
2、未按经部门会审制度审核同意的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完成治理任务的;
3、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后,未通过环保监测的;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附件:
1、 上海市加油站系统油气回收治理奖励项目管理合同
2、 上海市油气回收治理奖励资金申请表(加油站)
3、 上海市油气回收治理奖励资金申请表(油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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