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
发布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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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餐饮场所的经营行为,减少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解决人民群众身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本指引梳理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餐饮油烟排放、油烟净化设施运维管理等相关要求,旨在为上海市餐饮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餐饮场所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餐饮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二、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相关要求

(一)禁止选址范围

开办餐饮经营服务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但需注意以下选址要求: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居民住宅楼;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二)选址范围相关提示

1.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性质的认定

建议餐饮场所投资者主动要求产权人或出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查册信息,优先以证书或查册信息载明的不动产性质和规划用途作为是否符合选址要求的判断依据。选址在商住综合楼的,还应向产权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等核实商住综合楼是否有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谨慎规避选址不当造成的投资风险。

2.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1)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制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2)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三、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相关要求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二)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与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产生异味的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吸(排)烟罩排风量设计计算时宜考虑炉灶发热量、炉灶尺寸、烟罩形状、烟罩尺寸和烟罩安装位置等影响因素。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具体要求参照《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沪环保防〔2018〕369号)。

(四)餐饮服务企业应配置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场地和监测采样空间。采样点、采样位置要求参照《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单位清洁设计技术标准》(DG/TJ 08-110—202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等执行。

四、餐饮油烟排放相关要求

(一)油烟应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油烟排放浓度控制在1.0 mg/m3以内;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 60(无量纲)。

(二)商业综合体、美食街等餐饮集聚区,两个及以上餐饮服务项目共用一个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

(三)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已设立涉油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四)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的高度及与周围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油烟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环境敏感目标。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五、油烟净化设施运维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专人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维护保养油烟净化设施。

(二)油烟净化设施应与风机联动、同步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应每日巡检,排气筒无肉眼可见油烟,无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气味;油烟净化设施和管道应密封完好,无破损、无泄漏。油烟净化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记录故障情况,并于48 小时内修复。

(三)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净化设施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台账记录申报”系统,注册完善企业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清洗维护台账资料。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烟道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烟道完整、密闭;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

(六)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保持正常运行,并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设施相关技术要求参照《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沪环大气〔2024〕189号)。

 

 

 

附则

一、名词解释

1.专用烟道:指符合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消防等要求,仅用于排放油烟的建筑物配套设立的烟道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安装的外置烟道。

2.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四)《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

(五)《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六)《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八)《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九)《餐饮单位清洁设计技术标准》(DG/TJ 08-110)

(十)《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8〕369号)

(十一)《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沪环大气〔2024〕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