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本市碳排放交易企业开展2023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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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气候〔2024〕1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安排,我局已确定了承担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的相关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核查机构将于近日赴现场开展核查,请各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安排专人负责此次核查的协调和联系工作,加强与核查机构的沟通协调。

二、请提供一定的场地和复印、打印等办公条件,并提前准备好与碳排放相关的台账、凭证等材料(材料具体要求由各核查机构明确)。

三、请对核查人员的核查行为实施监督。若发现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纪律监督电话:62123126)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  林  立

电  话:23115641

 

附件: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

序号

行业领域

核查机构

1

钢铁、航空等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

2

交通、电气等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3

石化、化工等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4

化工、造纸等

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5

化工、玻璃、橡胶、纺织、水生产等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6

建筑、食品、医药等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7

设备制造、电气等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8

建材、数据中心等

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产业绿色发展促进中心)

9

电子、有色等

上海同际碳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

热力、汽车等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1

化工、制造业等

中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2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制造业等

上海贤晋质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