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 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1985年9月, 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 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年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 蒙特利尔 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月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 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在1989年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 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 定书》。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 长。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 决定。 一、《议定书》的内容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 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 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 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 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种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 计算的。《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 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 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 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1993 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 0%。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 额基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二、《议定书》的修正与调整 《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它们分别是: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第2次缔 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4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 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 修正案》和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 年12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利尔召 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调整案》。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 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 书》,16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哥本 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 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伦敦修正案》。《伦敦 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 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 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 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议定书》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 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 有关技术。 三、《议定书》规定的受控ODS种类 《蒙特利尔议定书》以附件列表的形式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并规定缔约方可以协商调整 受控物质的种类。经过缔约方会议进行的多次调整和修正,《议定书》扩大了受控物质的范 围,加快了淘汰进程。198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受控物质为两类8种;1991年,中 国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时为五类20种(HCFCs类物质34种为过渡性物质);在《北京修正 案 》下受控物质已达八类95种。下面将以列表的形式详细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B、 C和E所列出的受控物质,及其化学名称、消耗臭氧潜能值、用途和在中国的生产与消费情况 (见表2-1、表2-2、表2-3、表2-4和表2-5)。 表2-1: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A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表2-2: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B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表2-3: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C的受控物质及中国生产与消费情况 第一类:部分卤代氯氟烃(4个碳原子以下)(又称含氢氯氟烃,英文缩写HCF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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