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生建办〔2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引导各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上海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创建相关工作。
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上海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促进本市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以下简称国家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是指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评选和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区、“两山”基地)创建工作。
第三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推动全市域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全方位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全过程加强示范建设动态管理,推动各区以示范建设支撑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引导各乡镇因地制宜探索符合上海实际、体现地方特点的“两山”转化新路径、新模式,打造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样板。
第四条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市级引导、规划引领、地方自愿、上下联动、以评促建、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各创建主体,其中示范区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两山”基地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或其他建设主体。
第六条 自愿申请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自愿申请开展“两山”基地建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或建设主体,应编制并发布“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到期后应组织修编或重编。
各创建主体应当建立规划、实施方案的监督考核和长效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信息。
第七条 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和先行启动区(金泽镇、朱家角镇、黎里镇、西塘镇和姚庄镇全域)探索跨行政区域的示范区、“两山”基地建设,积极探索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制度创新。
第二章 遴选储备
第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遴选储备机制。
遴选储备库实行全年开放接受申请的形式,拟当年向生态环境部申请示范区验收或申报“两山”基地的,应在3月底之前提出入库申请。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入库申请:
(1)已根据国家管理规程有关要求完成示范区备案;
(2)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进行自查,近1年约束性指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两山”基地建设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入库申请:
(1)“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发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
(2)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森林覆盖率(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河湖水面率等指标高于所在区平均水平或近三年保持稳定增长;
(3)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胜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面成效显著、特色鲜明。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经自查符合入库条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入库申请函。
“两山”基地建设,经区生态环境局预审符合入库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提出入库申请,提交入库申请函、预审书面意见、“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等入库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入库评估,重点对基本条件、建设指标、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等方面评估,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准确性,经评估符合入库条件的地区,可进入遴选储备库。
第十三条 按照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的管理要求,已入库地区在日常监管、申报遴选、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应配合做好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相关工作,及时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和说明。
第三章 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已入库地区中符合示范区验收或“两山”基地建设条件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当年向生态环境部推荐申请示范区验收命名和“两山”基地遴选命名的重要依据。未入库地区,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十五条 经自查,当年符合国家管理规程验收或命名条件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正式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按程序进行材料预审和现场核实,并组织开展市级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申报创建地区应根据材料预审、现场核实和市级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意见,按程序确定拟推荐地区名单,在“上海环境”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审议公示结果,并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及推荐文件,于5月底前上报生态环境部。推荐地区应及时通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推荐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申报一年:
(一)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命名的;
(二)申报过程中,无法按期完成生态环境部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申报工作要求的。
第四章 跟踪评估
第二十条 已命名地区应根据国家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展年度自评估,并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工作进展等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对已命名地区自评估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平台提交审核意见。
已入库地区应参照已命名地区的管理要求,将年度自评估成果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已命名地区每年开展跟踪评估,主要采取资料审核、调研走访、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跟踪评估主要围绕年度资料提交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创建成效情况三方面开展。三方面全部合格的予以“绿牌”表扬;1项不合格的,予以“黄牌”提醒;2项(含)以上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红牌”警示。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评估结果为“黄牌”“红牌”的地区出具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已入库地区的监督指导,每年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情况,指导支持已入库地区巩固生态文明示范成效,提升工作水平,提高申报创建质量。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已入库地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视情况移出遴选储备库。
第二十五条 已命名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形对创建地区给予通报:
(一)跟踪评估结果为“红牌”,或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黄牌”的;
(二)被要求限期整改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地区出现警告或限期整改情形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整改地区应在整改期限(原则上为1年)内完成整改,经市生态环境局预评估通过后,报请生态环境部组织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地区每五年应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程序对复核材料进行市级初核。初核通过后,已命名地区按要求提交复核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将各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成效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优先支持已入库和已命名地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优先推荐已入库和已命名地区符合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优质项目纳入本市绿色金融项目库。鼓励在沪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助力实现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和模式。
第二十九条 参与本市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同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向相关方及外界泄露敏感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动员宣传
第三十条 各创建地区应加强总结提炼,通过主要媒体、政务平台等集中展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工作成效、“两山”转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第三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主题日,加强市区两级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宣传推广,加大已入库和已命名地区的宣传力度,展示各创建地区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扩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创建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成效。
第三十三条 整改期间,已命名地区不得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和宣传材料、公共场合、正式公文中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