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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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沪环规〔2025〕2号,以下简称《修订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本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2020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沪环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废止以及本市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原方案》部分内容与实际管理情况已不一致,因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了修订,即本《修订方案》。

 

二、修订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四方面:一是删除了“指导思想”和“划定依据”段。二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情况,在“适用对象”段中增加了衔接说明。三是依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实际管理现状,将准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四是在“其他要求”中补充了部分与畜禽养殖场布局有重大关联的法规。预计本次修订后,不会对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增加政策实施成本,不会干扰公平竞争。

 

三、《修订方案》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市禁养区仅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列为禁养区禁止对象。长期以来,本市规模化的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定义执行,但是《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202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将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的事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截至《修订方案》印发时,农业农村部尚未公布规模标准。为确保平稳有序过渡,本次修订中暂时沿用原管理要求,并对后续衔接进行了说明。

 

四、修订后的禁养区包括哪些区域?

禁养区的划定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方案》对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 本市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均位于陆域国土空间外,不产生相应的禁养区。

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是指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是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于上述区域禁止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而且现状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质上已成为禁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