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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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注销核技术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9]404号),以下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序号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1

沪环辐证[3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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