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关于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注销核技术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9]404号),以下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经现场检查已终止辐射活动,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公示注销名单
序号 | 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1 | 沪环辐证[36639] | 上海泽米投资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