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效能,精准防控风险隐患,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提升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效能,精准防控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核技术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管原则)
坚持聚焦重点、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数字赋能原则,严格实施高风险、较高风险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构建多维度、系统化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中风险、低风险活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市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市证单位)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对市证单位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
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市证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区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区证单位)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对区证单位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
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园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风险分类)
按照核技术利用活动种类范围,核技术利用固有风险从高到低分为四类,分别为高风险单位、较高风险单位、中风险单位和低风险单位。
高风险单位为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
较高风险单位为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工作场所),生产、使用加速器的单位。
中风险单位为生产、使用Ⅱ类(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低风险单位为仅销售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且不涉及暂存、安装、调试、维修的单位。
同时具有两类或以上核技术利用类别的单位,以高类别归类。
第七条 (评估分级)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方法,根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辐射事故应急能力等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风险防范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仅中风险、低风险单位适用以风险防范能力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高风险、较高风险单位评估结果仅适用于相关单位申请中风险、低风险类别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判断告知承诺适用性及可采取的许可核查方式。
一级: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得分在95分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1年内无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5年内无辐射安全事故。
二级: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得分在80分至94分,并满足以下条件:1年内无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5年内无辐射安全事故;或当年新核发许可证。
三级: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得分在60分至79分,并满足五年内无辐射安全事故;或得分在60分及以上,但近一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近三年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
四级: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或得分在60分及以上,但近五年内发生过辐射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实施要求)
每年2月,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辐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职责分工完成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工作,评价周期为一年。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强化高风险、较高风险单位全覆盖严格监管,对中风险、低风险单位根据分级防范能力评估结果制定年度辐射监督执法计划,优化中风险单位监管频次,简化低风险单位监管方式。
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或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可另行制定专项监管方案。对发现存在辐射安全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涉放射源单位经营异常等情形的,开展触发式现场检查,加强监管。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管机制)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以辐射安全许可证为基准开展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运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整合各类年度检查、监测任务,强化部门协同、市区统筹与属地责任,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利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实现精准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条 (监管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统一的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促进许可、监管、执法系统数据资源共享,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全生命周期监管。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办理,谁录入”原则,做好各类数据更新,依托本市核与辐射综合监管系统开展核技术利用“三监联动”任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过程可溯、监管闭环。
第十一条 (监管内容)
按照风险类别,实施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执法检查精细化管理。
对高风险单位,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技术利用活动类型,运用核技术利用执法指引及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开展放射源清点,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并对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维护,以及放射性废物产生、管理、处置的全链条管理等内容开展核查。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执法监测。
对较高风险单位,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技术利用活动类型,运用核技术利用执法指引及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并对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库数据维护,以及放射性废物产生、管理、处置的全链条管理等内容开展核查。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执法监测。
对中风险单位,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技术利用类型,运用核技术利用执法指引及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并对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库数据维护等内容开展核查。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执法监测。
对低风险单位,开展年度评估报告书面审查,并关注国家库数据维护及有无互联网购销、是否从事安装调试等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方式)
对高风险、较高风险单位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实施全覆盖严格监管。
对中风险单位,根据风险防范评估结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评估结果为二级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等检查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对评估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对低风险单位,实施“无感监管”。对评估结果为四级的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监管频次)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核技术利用监管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结果,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高风险、较高风险单位,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当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对其主要排放口、重点场所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
对中风险单位,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一级的单位实施“无事不扰”。对二级的单位,当年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对三级的单位,当年至少抽取总数50%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至少抽取总数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四级的单位,当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
对低风险单位,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评估结果为一至三级的单位实施“无事不扰”。对四级的单位,当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许可核查)
评估结果为一级、二级的单位申请中风险、低风险类别的核技术利用增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方式可达到许可核查目的的,可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辐射安全许可核查及告知承诺证后复核。
第十五条 (告知承诺)
评估结果为四级的单位,当年不得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分类分级高效监管。加大对各区辐射执法、监管、监测的培训力度。对区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落实情况及监管质量情况组织抽查并纳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考核,确保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宣传指导)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宣传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核安全文化意识及识别风险能力,主动消除隐患,确保辐射安全可控。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核技术利用违法行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核技术利用相关信访、举报,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科技赋能)
市生态环境部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日常监管、年度评估等各类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关联分析,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智化评估。积极拓展放射源在线监控的远程监管方式,加快实现放射源智慧管控。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服务)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核技术利用监管的技术支撑,加强对专业技术机构的指导与监管,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费预算)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应当为核技术利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落实辐射监管人员健康防护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保密规定)
核技术利用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纳入本分类分级体系,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