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 说 明 - 1 -
二、报 表 目 录 - 4 -
三、综 合 年 报 表 - 5 -
各地区生态环境信访情况 - 6 -
各地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情况 - 7 -
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8 -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 9 -
沿海地区废弃物海洋倾倒情况 - 10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入海情况 - 11 -
各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 12 -
各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13 -
各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情况 - 14 -
各地区生态环境执法情况 - 15 -
各地区环境应急情况 - 16 -
四、主 要 指 标 解 释 - 17 -
五、附 录 - 30 -
(一)调查目的
为反映生态环境管理主要工作进展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数据由派出部门统一填报。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的调查内容包括:
生态环境信访、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水污染防治、沿海地区废弃物海洋倾倒、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入海、辐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应急情况。
(四)调查方法
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行政记录进行调查。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调查制度为年度报表,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六)报送要求
综合报表使用环境管理统计业务系统经由环保专网上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4月10日前。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报表牵头负责业务司(局) | 统计报表和指标 | 指标填报单位及 填报范围 | |
办公厅 | 各地区生态环境信访情况 | 来信总数、来访批次、来访人数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部门填报本级受理数 |
来信、来访已办结数量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部门填报本级办结数 | ||
承办的人大建议数、承办的政协提案数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承办数 | ||
法规司 | 各地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情况 | 当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 | 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管理部门填报本级受理数 |
当年颁布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数、当年废止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总数、当年颁布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数、当年废止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数 | 设区的市及省级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数据 | ||
当年发布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 | 省级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管理部门填报本级发布的标准数 | ||
科财司 | 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当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数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科技管理部门填报本级组织开展强制性审核评估的企业数 |
水司 |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 执行并达到一级A或严于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数、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或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量 | 地市级生态环境水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
工业集聚区总数、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数、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比例、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装置的工业集聚区数、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装置的工业集聚区比例 | 省级生态环境水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 ||
海洋司 | 沿海地区废弃物海洋倾倒情况 | 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人体骨灰、其他 | 生态环境部海洋管理部门填报数据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入海情况 | 生产污水、泥浆、钻屑、机舱污水、食品废弃物、生活污水、使用消油剂 | 生态环境部海洋管理部门填报数据 | |
核一司 | 各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 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辐射环境监测用房面积、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台套数及原值总值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辐射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数据 |
环评司 | 各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数量 | 生态环境部环评管理部门填报审批数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数量 | 生态环境部环评管理部门填报审批数据 | ||
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总额 | 生态环境部环评管理部门填报审批数据 | ||
监测司 | 各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情况 | 环境监测业务经费、环境监测用房面积、监测仪器设备台套数及原值总值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数据 |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数、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数、地下水监测点位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数、海洋监测点位数、土壤监测点位数 | 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其中,国控点位数据由生态环境部监测管理部门填报 | ||
酸雨监测点位数、沙尘天气影响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 | 生态环境部监测管理部门填报 | ||
开展环境噪声监测的监测点位数 | 地市级和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 ||
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数 | 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 | ||
执法局 | 各地区生态环境执法情况 | 已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数 | 地市级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
举办环境执法岗位培训班期数、环境执法岗位培训人数 | 省级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填报本级举办的培训班期数和人数 | ||
举办其他环境执法业务培训期数、环境执法其他业务培训人数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填报本级环境执法机构举办的其他培训班期数和人数 | ||
纳入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信息库的污染源数量、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污染源数量 | 市级、县级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数据 | ||
下达处罚决定书数、罚没款数额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填报本级数据 | ||
应急中心 | 各地区环境应急情况 | 当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数 | 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数据 |
当年受理群众电话举报件数、当年受理群众网络举报件数、当年受理群众微信举报件数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填报本级数据 | ||
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数、较大环境风险企业数、一般环境风险企业数、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应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 地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数量 | 地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 ||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数量 | 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填报辖区数据 |
(七)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各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本部门统计调查的部署和实施。
(八)统计资料共享
本调查制度综合数据可在本系统内共享使用。
(九)质量控制
本调查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生态环境部综合司与相关业务司局每年度制度实施前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
本调查制度于调查年度次年年底前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发布生态环境信访、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清洁生产审核、生态环境监测、水污染防治、沿海地区废弃物海洋倾倒、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入海、辐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应急情况等统计调查数据。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综合报表 | ||||||
综101表 | 各地区生态环境信访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次年4月10日前网络填报 | 6 |
综102表 | 各地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情况 | 年报 | 市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7 |
综103表 | 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8 |
综104表 |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 年报 | 市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9 |
综105表 | 沿海地区废弃物海洋倾倒情况 | 年报 | 沿海地区省级行政区 | 生态环境部海洋管理部门 | 同上 | 10 |
综106表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入海情况 | 年报 |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珠江流域南海海域 | 生态环境部海洋管理部门 | 同上 | 11 |
综107表 | 各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12 |
综108表 | 各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生态环境部环评管理部门 | 同上 | 13 |
综109表 | 各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生态环境部监测管理部门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14 |
综110表 | 各地区生态环境执法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15 |
综111表 | 各地区环境应急情况 | 年报 | 县级及以上各级行政区 | 各地区生态环境厅(局) | 同上 | 16 |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疏浚物 | 立方米 | 1 | ||||
其中:清洁疏浚物 | 立方米 | 2 | ||||
沾污疏浚物 | 立方米 | 3 | ||||
污染疏浚物 | 立方米 | 4 | ||||
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 立方米 | 5 | ||||
人体骨灰 | 盒 | 6 | ||||
其他 | 7 |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 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数 | 个 | 8 | ||||||||
其中:国控监测点位数 | 个 | 9 | ||||||||
酸雨监测点位数 | 个 | 10 | ||||||||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 | 个 | 11 | ||||||||
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数 | 个 | 12 | ||||||||
其中:国控断面(点位)数 | 个 | 13 | ||||||||
自动监测断面(点位)数 | 个 | 14 | ||||||||
地下水监测点位数 | 个 | 15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数 | 个 | 16 | ||||||||
其中:地下水监测点位数 | 个 | 17 | ||||||||
地表水监测点位数 | 个 | 18 | ||||||||
海洋监测点位数 | 个 | 19 | ||||||||
其中:海洋国控监测点位数 | 个 | 20 | ||||||||
土壤监测点位数 | 个 | 21 | ||||||||
其中:国控点位数 | 个 | 22 | ||||||||
开展环境噪声监测的监测点位数 | 个 | 23 | ||||||||
其中: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 | 个 | 24 | ||||||||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 | 个 | 25 | ||||||||
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 | 个 | 26 | ||||||||
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数 | 家 | 27 | ||||||||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国统办函〔2020〕26号 | ||||||
2025年1月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来信总数 指调查年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接收的书面来信数量。在信访办理有效期(60日)内重复来信的只统计为一件,但已办结的来信件重复来信的应再次统计;只统计本级接收的来信,不统计上级转交下级办理的来信数量;一次提出多个问题的来信统计为一件。
来访批次 指调查年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待上访人员的批次。
来访人数 指调查年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待上访人员的人次。
在信访办理有效期(60日)内重复来访的只统计为一件,但信访事项已办结后的件重复来访的应再次统计;只统计本级接待的来访,不统计上级转交下级办理的来访数量;一次提出多个问题的来访统计为一件。
来信、来访已办结数量 指调查年度信访件办理部门(单位)已办理完成的数量,即对信访件交办单位或信访人已有回复意见的信访件数量。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不统计,一次提出多个问题的信访件必须所有问题全部回复方可统计为已办结数。
承办的人大建议数 指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的本年度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数总和。
承办的政协提案数 指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的本年度本级政协提案数总和。
2.《各地区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情况》(综102表)
当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数(含非生态环境案件),包括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案件;但不包含非本统计年受理而在本统计年内办理或办结的案件。
当年颁布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数 指调查年度内由本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新制定或者修订的,且范围限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的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数量。
当年废止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数 指调查年度内由本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废止的,且范围限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的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数量。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总数 指调查年度内由本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且范围限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的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总数。
当年颁布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数 指调查年度内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新制定或者修订,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且范围限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的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
当年废止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数 指调查年度内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废止的,且范围限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的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总数 指调查年度内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新制定或者修订,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且范围限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起草的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
当年发布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定的、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数量。
3.《各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综103表)
当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数,包括通过评估和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总数,以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或结论时间为准。
4.《各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综104表)
工业集聚区总数 指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数量。
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数 指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各省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的数量。
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比例 指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各省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的比例(%)。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装置的工业集聚区数 指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各省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的数量。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装置的工业集聚区比例 指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各省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的比例(%)。
以上指标按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和其他工业集聚区分别填报。
执行并达到一级A或严于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数 指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各地水质改善要求,执行并全面达到一级A或严于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数量。
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或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量 指根据相关规定规范,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或开展自行监测,有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记录的企业数。
5.《沿海地区废弃物海洋倾倒情况》(综105表)
疏浚物 指为保障港口、码头、航道、锚地通行使用顺畅,满足港口设施及其他涉海工程建设需要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其中,根据疏浚物理化检验中主要化学组分的浓度值将其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
清洁疏浚物 指满足:疏浚物中所有化学组分的含量都不超过化学评价限值的下限;或疏浚物中镉、汞、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总量不超过化学评价限值的下限,且砷、铬、铜、铅、锌、有机碳、石油类中超出评价限值下限(超标值不得超过上、下限值中位数)的指标数量不超过2种,并要求<4μm粒径组分含量不超过5%、<63μm粒径组分含量不超过20%。
沾污疏浚物 指疏浚物化学组分均不超过限值上限,并满足:镉、汞、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总量等指标中一种或几种超过评价限值下限;或砷、铬、铜、铅、锌、有机碳、石油类中超出评价限值(上、下限值中位数)的指标数量超过2种。
污染疏浚物 指理化检验中一种(含)以上的化学组分含量超过化学评价限值上限的疏浚物。
惰性无机地质材料 指未受到污染且有机物质含量低、倾倒后不会与周围环境发生显著的化学反应的无机地质材料。
人体骨灰 指人体焚烧后骨骼化成的灰分。
其他 包括渔业加工废料、天然有机污染物等。
6.《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入海情况》(综106表)
生产污水 指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等在生产、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泥浆 为钻井泥浆,用于石油勘探开发钻井过程中润滑和冷却钻头、平衡地层压力和稳定井壁,由水或油、黏土、化学处理剂及一些惰性物质组成的混合物。
钻屑 指在钻井过程中,钻头在地层研磨、切削破碎后,由钻井液从井内带至地面的岩石碎块。
机舱污水 指施工船舶在海洋石油勘探作业航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包含:燃料油、润滑油等残留污水)。
食品废弃物 指可食用物在烹煮前食材物料处理所剩,或食用后所剩之统称。
生活污水 指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区内厨房、洗手间排放的含有洗涤剂的污水,厕所排出的含粪、尿的污水以及医疗室排除的废水。
使用消油剂 学名“溢油分散剂”,指用来减少溢油与水之间的界面张力,从而使油迅速乳化分散在水中的化学药剂。
7.《各地区辐射环境监测情况》(综107表)
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 指完成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应急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工作所需经费,不含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保障情况。其中,本级经费包括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及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包括上级补助性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课题经费等;事业收入指开展监测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辐射环境监测用房面积 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实验室用房、监测业务用房、监测站房等面积,包括租赁用房。
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台套数 指基本仪器设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等各类监测仪器设备的数量。
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原值总值 指基本仪器设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等各类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总金额。
8.《各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综108表)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数量 指调查年度内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数量,包含非本年度受理但在本年度批复的项目数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数量 指调查年度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数量。
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指调查年度内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包含非本年度受理但在本年度批复环评文件的项目。
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总额 指调查年度内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总额,包含非本年度受理但在本年度批复环评文件的项目。
环境监测业务经费 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保障情况。其中,本级经费包括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及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包括上级补助性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课题经费等;事业收入指开展监测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环境监测用房面积 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实验室用房、监测业务用房、监测站房等面积,包括租赁用房。
监测仪器设备台套数 指基本仪器设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等各类监测仪器设备的数量。
监测仪器设备原值总值 指基本仪器设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等各类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总金额。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数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建设,包含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污染监控点、路边交通点等已建成并使用的监测点位。
国控监测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由国家批准纳入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空气监测点位数。
酸雨监测点位数 指研究酸雨的时空分布及长期变化的酸雨观测站。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 指监测沙尘天气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点位。
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数 指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市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点位(断面)。
国控断面(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由国家组织实施监测的,为反映水体水质状况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数。
自动监测断面(点位)数 指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实时连续监测和远程监控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的点位。
地下水监测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为反映地下水水质状况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数 用以监控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及趋势,为防控风险而设立的监测断面,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监测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为反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数。
地表水监测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为反映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数。
海洋监测点位数 指用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专项监测(如海洋温室气体、海水酸化、缺氧、微塑料、海洋放射性等)监督监测的点位数。
海洋国控监测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由国家组织实施监测的,为反映海洋水质状况而布设的监测点位数。
土壤监测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为反映土壤质量状况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数。
国控点位数 指位于本辖区、由国家组织实施监测的,为反映土壤质量状况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数。
开展环境噪声监测的监测点位数 指区域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总和。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 指为评价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 指为评价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源总体水平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数 指为评价声环境功能区昼、夜间达标情况而布设的、本级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点位数。
区域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点位互相重合的点位应分别统计。
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数 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数。重点排污单位指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染源监督监测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已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数 指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展情况,至本调查年度末在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已经实现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数。
水排放口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能够实施自动监控的水排放口数。
气排放口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能够实施自动监控的气排放口数。
化学需氧量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其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浓度和排放量)能通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报送的企业数。
氨氮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其氨氮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浓度和排放量)能通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报送的企业数。
二氧化硫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其二氧化硫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浓度和排放量)能通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报送的企业数。
氮氧化物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其氮氧化物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浓度和排放量)能通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报送的企业数。
烟尘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数 指已实施自动监控重点排污单位中,其烟尘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浓度和排放量)能通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报送的企业数。
举办环境执法岗位培训班期数 指调查年度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举办环境执法岗位培训班期数。
环境执法岗位培训人数 指调查年度内,参加省级环境执法岗位培训并考核通过的人数。
举办其他环境执法业务培训期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环境执法机构组织的除岗位培训外的其他业务培训班期数。
环境执法其他业务培训人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环境执法机构举办的其他业务培训的参加人数。
纳入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信息库的污染源数量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列入本级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的排污单位数量。
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污染源数量 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在日常监管中随机抽查污染源的数量。
下达处罚决定书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
罚没款数额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罚没款的总额。
11.《各地区环境应急情况》(综111表)
当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数。包括已处置但未办结的突发环境事件,但不包含非本统计年发生而在本统计年内处置或办结的突发环境事件。
当年受理群众电话举报件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电话(包含“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其他座机电话)受理的所有群众举报件数。包括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举报件,但不包含非本统计年受理而在本统计年内办理或办结的举报件。
当年受理群众网络举报件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受理的所有群众举报件数。包括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举报件,但不包含非本统计年受理而在本统计年内办理或办结的举报件。
当年受理群众微信举报件数 指调查年度内本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微信受理的所有群众举报件数。包括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举报件,但不包含非本统计年受理而在本统计年内办理或办结的举报件。
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数 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后确定重大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数。
较大环境风险企业数 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后确定较大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数。
一般环境风险企业数 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后确定一般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数。
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指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辖区内已依法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数量。
应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指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辖区内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数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数量 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备案情况,上报备案数量。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数量 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上报备案数量。
(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统计资料:本制度均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记录信息,仅供生态环境部系统内共享使用。
(二)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统计资料:本制度均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记录信息,仅供生态环境部系统内共享使用。
生态环境管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
- 相关附件
- 生态环境管理统计调查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