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监测〔2023〕14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生态环境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本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防范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
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承担生态环境统计任务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负主体责任,承担统计具体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定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文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数据质量
纳入统计范围的调查对象,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境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
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本市相关的专业培训要求,企业应根据行业类别选择对应的专表,确保应填尽填。核实企业各项信息,确保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排污许可标记等指标信息完整准确。根据技术规定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确保各排口、各环节无遗漏。上报的报表数据还应与企业生产活动水平、原始台账记录、报送其他部门数据等衔接一致。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加强对排放源统计核算相关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1)的收集和整理,以备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加大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对上报报表认真审核把关,切实落实企业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三、严格数据审核,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统计职责,认真做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和数据审核技术指南要求,做好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和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名录库核实阶段,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将关停(禁用)企业的佐证材料(盖章扫描件)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每年度应抽取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企业漏报错报及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等情况,应厘清逐级审核责任落实中出现问题的环节,着力构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四、强化数据共享与应用,有效发挥统计决策支撑作用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共享和应用,发挥统计数据在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制定,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排放源统计年报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量应做到与上海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年度电子联单转移量相一致,使用的在线监测数据应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一致等。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等文件要求,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污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自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线索,移送同级统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等有关规定,由同级统计部门依法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对于生态环境部门、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局年度自查和监督检查总结报告、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员名单(见附件2)、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工作联络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秀臣
电 话:23116957、18018882115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王 勤
电 话:23117311、18117531533
电子邮箱:shhjtj@sheemc.cn
附件:1. 排放源统计佐证材料清单
2. 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员名单
3. 2023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工作联络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排放源统计佐证材料清单
1、工业源
序号 | 类别 | 佐证材料名称 | 对应基表 |
1 | 基本信息 | 主要产品清单(与污染物产排量核算相关) | 基101表 |
2 |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包括防腐涂料使用量,企业有多种生产工艺、产品和原辅材料,需要根据对应工艺罗列)(盖章pdf版) | ||
3 | 煤质检验单及其他燃料检测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
4 | 最新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 ||
5 | 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 |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各原辅材料包装说明或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基107表 |
6 | 动静密封点 | LDAR检测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基108表 |
7 | 循环冷却塔 | 循环冷却塔VOCs检测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
8 | 废水监测 | 废水在线监测数据(excel版)及有效性证明材料/比对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基111表 |
9 | 废水自行监测报告(手工,至少每季一次)(正式报告pdf版) | ||
10 | 废气监测 | 废气在线监测数据(excel版)及有效性证明材料/比对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基112表 |
11 | 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手工,至少每季一次)(正式报告pdf版) | ||
12 |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 | 上海市危废管理信息系统台账记录(期初库存量、产生量、转移量(送持证单位量即电子联单量)、利用量、处置量、期末库存等数据)截屏1 | 基101表 |
14 | 一般工业固废台账记录(excel版/pdf版) | ||
15 | 产排量核算 | 产排量核算(系数法/监测法)过程性文件(excel版) | / |
注1:企业端危废台账记录查询方式:危废管理系统-台账查询-选择本年度统计日期-计量单位(吨)-查询;环统基101表续表(四)中的危废上年末贮存量、产生量、送持证单位量、利用处置量、本年末贮存量与危废管理系统中台账记录截屏(期初库存量、产生量、转移量(送持证单位量即电子联单量)、利用量+处置量、期末库存等数据)对应一致。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 类别 | 佐证材料名称 | 对应基表 |
1 | 基本信息 | 最新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危废经营许可证 | / |
2 | 废水监测 | 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盖章pdf版、excel版) | 基401表 |
3 | 废水在线监测数据(excel版)及有效性证明材料/比对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基401表、基402表、基403表 | |
4 | 废水自行监测报告(手工,至少每季一次)(正式报告pdf版) | ||
5 | 废气监测 | 废气在线监测数据(excel版)及有效性证明材料/比对报告(正式报告pdf版) | 基402表、基403表 |
6 | 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手工,至少每季一次)(正式报告pdf版) | ||
7 | 产排量核算 | 产排量核算(系数法/监测法)过程性文件(excel版) | / |
附件2
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员名单
编号 | 单位 | 责任分类 | 姓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1 | ××× | 主要领导责任 | ××× | ××× | ××× |
2 | ××× | 直接领导责任 | ××× | ××× | ××× |
3 | ××× | 监督责任 | ××× | ××× | ××× |
4 | ××× | 主体责任 | ××× | ××× | ××× |
5 | ××× | 直接责任 | ××× | ××× | ××× |
6 | |||||
7 |
注:1. 责任分类参照《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
2. 主要领导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业务工作负责人;监督责任:班子成员中分
管纪检工作负责人;主体责任:承担生态环境统计任务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承担生态环境统计具体工作的管
理和技术人员
附件3
2023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工作联络表
行政区:
涉及制度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排放统计调查制度 | (分管领导) | ||
生态环境管理 统计调查制度 | 信访 | ||
清洁生产审核 | |||
水污染防治 | |||
辐射环境监测 | |||
生态环境监测 | |||
生态环境执法 | |||
环境应急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