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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监测〔2024〕2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专题会议要求,为改善金山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区域氮氧化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鼓励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月19日
鼓励金山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改善金山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氮氧化物超量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山区、奉贤区和上海化工区生产经营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从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补贴标准)
对企业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的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每吨予以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企业可根据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分批次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补贴资金总金额不高于 3000 万元。
第五条(超量减排量核定)
以企业近三年 (2020-2022年)氮氧化物年均排放量为排放基数,通过核定与同等生产负荷条件下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后的年度排放量之间的差值,作为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如遇企业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也可选取最贴近实际情况的年份为其排放基数年。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金山区、奉贤区和上海化工区生产经营的企业;
2. 企业自愿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氮氧化物超量减排,且减排量不小于 1 吨/年;
3. 企业同意申请补贴的超量减排量从现有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扣除;
4. 企业近三年无环保、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第七条(申请流程)
1. 企业在完成设施设备改造或淘汰并实现正常运行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2.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加强对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情况的监督和监测,科学核算企业实施减排措施后年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并反馈给企业;
3. 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按照核定后的超量减排量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补贴;
4. 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请的超量减排量予以审定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申请资金计划。市生态环境局在审定企业超量减排量过程中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
5. 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根据请款申请向相关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超量减排量扣除)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在企业获得补贴资金后及时将其相应的排放量从企业现有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登记并扣除。
第九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补贴并组织申报补贴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推进相关企业进行超量减排改造工作。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和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域内企业实施氮氧化物超量减排。市节能减排办负责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政策资金平衡并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条(推广应用)
全市范围内有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量的企业,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补贴。
第十一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28 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