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权核定申请办事指南
(2026试行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行业门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B、C、D,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增、富余排污权核定工作,以及闲置的排污权审核工作。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3.《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4.《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
三、核定机构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新增排污权由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情形的新增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富余排污权、闲置的排污权由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定(审核)。
四、办理流程
排污权核定方式分为依申请核定(审核)和直接核定。其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含“两证合一”)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闲置的排污权为依申请核定(审核)。纳入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环评批复量大于新增排污权补充核定的新增排污权、非重大变动补充核定的新增排污权,以及初始排污权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申领工作直接核定,出具排污权核定单或补充核定单。
(一)申请期限
1.新增排污权核定申请
排污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2.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
排污单位应在减排工程(措施)验收后,或取得关停证明的当年,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3.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
排污单位暂时停产或减产后,或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尚未开始排污的,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
4.异议复核申请
排污单位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根据申请核定(审核)的排污权类型提交以下相应申请材料:
1.新增排污权核定申请
(1)新增排污权核定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
(1)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2;
(2)核算技术报告,格式和大纲参见附件16;
(3)证明材料,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的减排工程,提交淘汰、关闭、取缔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的证明文件,优先提供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或淘汰关停验收意见(盖章);无法出具的,可采用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等材料。涉及工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减排工程或措施的,提交减排工程(措施)竣工验收材料。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的减排工程,应提供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报告或MSDS、产品质量标准等材料。涉及使用监测数据计算富余排污权的,应提供有效的自动监控数据或手工监测报告;涉及生产负荷折算的,应附生产负荷证明材料;涉及收集效率和去除效率取值与附表不一致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实际取值的支撑材料。
(4)减排工程资金来源及证明,涉及政府补贴的,还应提供补贴来源证明。
3.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
(1)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
(2)核算技术报告,格式和大纲参见附件16。
4.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申请
(1)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4;
(2)核算技术报告,包括计算依据、源项、方法、过程、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拟申请的排污权等。
(三)受理反馈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开展审查。对不属于依申请核定范围的,当即告知不受理;对不属于本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见附件5),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排污权核定申请补正告知单(见附件6)。对属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核定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7)。
(四)配合审查
排污单位收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补正告知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善并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重新提交申请。
排污单位收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核定申请受理通知单后,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技术核定工作,并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审查决定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异议复核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排污单位出具不予核定排污权通知单、排污权核定(审核)单或复核决定告知单,告知核定(审核)或异议复核结果(见附件8-14)。
(六)公示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出审查决定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交易与缴费
收到排污权核定(审核)单后,涉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所属排污单位应于环评批复前,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上完成新增排污权购买交易,并获取交易凭证;涉及其他情形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完成购买交易,并获取交易凭证。
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或闲置的排污权,在投入市场前,可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格式参见附件15)、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手续。
(八)排污许可证登载
排污单位获得新增排污权交易凭证后,应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获得富余排污权交易凭证、租赁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调整申请。
六、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
排污单位申请新增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核定、闲置的排污权审核,原则上通过“一网通办”平台CA认证,并提交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也可通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涉密企业按保密规定办理。
(二)窗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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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
咨询电话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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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22061507 |
三江路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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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
63262020-81587 |
巨鹿路193号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B04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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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
33094247 |
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B21、B22窗口 |
|
4 |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 |
24092222-2802 |
南宁路969号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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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
60196798 |
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3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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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
32798182 |
铜川路1321号2号楼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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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 |
25658559 |
虹口区三河路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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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25032041 |
怀德路600号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B31,B32 |
|
9 |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26097691 |
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
10 |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64880000-109 |
莘东路505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综合窗口89-94号 |
|
11 |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
68371006 |
高科中路610号浦东新区环境事务管理中心306室 |
|
12 |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
69989944 |
嘉新公路8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 |
|
13 |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
57922520 |
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08窗口 |
|
14 |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
37026653 |
乐都西路867-871号行政服务中心四号楼2楼184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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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
60882620 |
望园南路1529弄1-3号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C2生态环境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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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69714370 |
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
|
17 |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69699379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事务服务区综窗6号-29号窗口 |
|
18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
68282304 |
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C517 |
|
19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 |
58698500 |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819号 |
(三)窗口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至11:30,下午01:0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图1 办理流程
附件1 新增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新增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编号:沪(X)新核202*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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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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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上海市 (区) (街道/园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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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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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编号 (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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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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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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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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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增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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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新增排污权 (吨/年) |
削减替代比例 |
购买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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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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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 £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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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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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 £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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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新增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及其所有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对申报材料及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申报条件的合法性负责,提交数据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排污权交易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应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附件2 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编号:沪(X)富核202*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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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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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上海市 (区) (街道/园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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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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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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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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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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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工程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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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工程或措施类型 |
□ 产业结构升级 □ 原辅材料替代 □ 工业治理 □ 能源清洁化替代 □ 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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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关停)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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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享受 政府补贴资金 |
□ 是,政府投资占比 % ,政府投资部分富余排污权由政府直接收储;资金来源于□中央(比例)、□市级(比例))、□区级(比例);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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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排污权 |
主要污染物 |
富余排污权 (吨/年) |
有偿取得 (吨/年) |
无偿取得 (吨/年)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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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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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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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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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富余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及其 所有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对申报材料及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申报条件的合法性负责,提交数据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排污权交易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同步提交核算技术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表
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表
编号:沪(X)临核202*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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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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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上海市 (区) (街道/园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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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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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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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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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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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排污权类型 |
□ 减产或停产。租赁年份: 年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暂未使用。租赁年份: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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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排污权 |
主要污染物 |
闲置的排污权 (吨/年) |
有偿取得 (吨/年) |
无偿取得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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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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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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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闲置的排污权审核申请表》及其 所有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对申报材料及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申报条件的合法性负责,提交数据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排污权交易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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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同步提交核算技术报告。
附件4 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申请表
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申请表
编号:沪(X)复核202*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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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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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上海市 (区) (街道/园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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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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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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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申请流程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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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理由 |
¨ 对核定排污权量存在异议: 。 ¨ 对核定排污权有效期存在异议: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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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排污权核定异议复核申请表》及其所有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本单位对申报材料及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申报条件的合法性负责,提交数据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排污权交易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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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同步提交核算技术报告。
附件5 不予受理告知单
不予受理告知单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请的(新增、富余、闲置) 排污权核定(审核)或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经对其所提交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理由说明如下:
¨ 不属于本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向 (所属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重新提交核定申请。
¨ 待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后重新提交核定申请。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需按照以下意见补件:
(1) ;
(2) ;
…… 。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补正告知单
补正告知单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请的(新增、富余、闲置)排污权核定(审核)或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经对其所提交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需按照以下意见补件:
(1) ;
(2) ;
…… 。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受理通知单
受理通知单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新增、富余、闲置)排污权核定(审核)或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经对其所提交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不予核定排污权通知单
不予核定(审核)排污权通知单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新增、富余、闲置)排污权,经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决定不予核定,理由说明如下:
¨ 内容与申请材料不符;
¨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
¨ 其他, 。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新增排污权核定单
新增排污权核定单
编号:沪(X)新核202*年第***号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请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的新增排污权,经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该建设项目的新增排污权核定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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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新增排污权 (吨/年) |
削减替代比例 |
购买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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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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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 £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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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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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 £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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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增排污权请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上按照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 完成交易,并获取交易凭证。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新增排污权补充核定单
新增排污权补充核定单
编号:沪(X)新补核202*年第***号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请 (项目名称) (£非重大变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的排污权核定单低于已获批环评文件批复量)的新增排污权,经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该建设项目的新增排污权核定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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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新增排污权(补充) (吨/年) |
削减替代比例 |
购买量 (吨/年) |
|
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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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 £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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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
£等量 £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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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增排污权请排污单位于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上按照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 完成交易,并获取交易凭证。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初始排污权核定单
初始排污权核定单
编号:沪(X)富核202*年第***号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于 年 月 日申请的初始排污权,经对其所提交的材料审核,该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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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初始排污权(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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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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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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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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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初始排污权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公示,排污单位未提出复议。
初始排污权中不参与交易的部分暂不征收排污权使用费,全面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富余排污权核定单
富余排污权核定单
编号:沪(X)富核202*年第***号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实施 (减排工程(措施)名称、项目编号)形成富余排污权,经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该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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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富余排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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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吨/年) |
有偿取得部分(吨/年) |
有偿取得部分剩余有效期 |
无偿取得部分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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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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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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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富余排污权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公示,排污单位未提出复议。
以上富余排污权的去向具体如下:
(1)对经核定的富余排污权,企业可用于自身发展或市场交易转让;
(2)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按照上海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 进行交易;
(3)排污单位应在本五年规划期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上完成交易,若逾期未形成有效交易,排污权将无偿收回。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闲置的排污权审核单
闲置的排污权审核单
编号:沪(X)临核202*年第***号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于 年 月 日申请的租赁排污权,经对其所提交的材料审核,该排污单位的租赁排污权核定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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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
闲置的排污权(吨/年) |
有偿取得(吨/年) |
无偿取得(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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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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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
|
|
|
合计 |
|
|
|
以上临时排污权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公示,排污单位未提出复议。
在接到本通知后,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开展租赁。
(1)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上海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开展租赁;
(2)请排污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 完成租赁。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决定
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决定
编号:沪(X)复核〔202*〕***号
(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于 年 月 日申请的排污权核定(审核)异议复核,经对其所提交的材料审核,复核结果如下:
¨ 维持原核定结果不变。
¨ 核定结果修正如下:
。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5 缴费通知单
上海市排污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核定单
编号:沪(X)缴202*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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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人信息 |
缴纳义务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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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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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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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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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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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上海市 (区) (街道/园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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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收入核定 |
类 别 |
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交易费):£公开竞价 £协议转让 排污权使用费:£富余转让 £闲置租赁 £长三角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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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结果 |
污染物种类 |
核定量 (吨/年) |
缴费量 (吨/年) |
缴费年限 (年) |
单价 (元/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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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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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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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 |
¥:**** 元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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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级次 |
£市级100% £区级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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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核定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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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时间和地点 |
缴纳义务人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费额申报和缴纳手续。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或逾期不缴纳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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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缴费依据和标准:《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1号)、《关于明确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5]67号)规定。 本单一式三份,缴纳义务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各执一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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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6 排污单位富余/闲置的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排污单位富余/闲置的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应实事求是,按照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编制。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污单位概况
简要说明排污单位名称、减排工程(措施)名称、批复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概述近一年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环保处罚情况等。
2. 富余排污权核算
(1)减排工程(措施)情况
简要描述减排工程(措施)对应的生产工艺、产污节点、许可排放量。详细说明减排工程(措施)实施内容、投运时间和验收时间。减排工程类型为原辅材料替代的,说明产品产量和原辅材料种类和用量变化情况。减排工程类型为能源清洁替代的,说明工业炉窑或锅炉燃料用量及种类变化情况。
逐一列明涉及的源项和排放口,说明项目实施前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收集、处理、排放情况。
(2)减排工程(措施)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根据本文件的相关核算要求,结合减排工程(措施)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核算方法核算,明确核算参数来源等。涉及生产负荷折算成达纲产能的,应说明折算方法。
3. 闲置的排污权核算
因生产波动暂时停产或减产形成的闲置的排污权,说明排污单位停产或减产情况,本年度计划使用的排放量,说明计算方法。
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投入使用形成的闲置的排污权,说明建设项目购买的新增排污权、建设进度、预计投产时间等。
4. 核算结论
说明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或闲置的排污权的具体核算量。
5. 证明材料
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的减排工程,应提供淘汰证明文件。优先提供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或淘汰关停验收意见(盖章);无法出具的,可采用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等材料。
涉及工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减排工程以及减排措施等,应提供减排工程(措施)竣工验收材料。
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源头替代的减排工程,应提供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报告或MSDS(取VOCs含量上限值)、产品质量标准(限量值),涉及改造的应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报告。
涉及使用监测数据的,应提供有效的自动监控数据或手工监测报告;涉及生产负荷折算的,应附生产负荷证明材料;涉及收集效率和去除效率取值与附表不一致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实际取值的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