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鲟,上海为什么要对一条鱼立法?
发布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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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的长江流域生活着一种古老而特别的鱼——中华鲟。中华鲟与恐龙生活在同一时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距今有1.4亿年。就是为了这条“大鱼”,这个号称“水中大熊猫”的濒危物种,上海人大立了一部法。2020514日下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为何要保护中华鲟

 

据了解,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侵、海退等地球变迁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长江(上海段)水域是中华鲟的重要生存区域,对中华鲟的生存有着重要影响。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中华鲟这一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为开展相关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中华鲟是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也是长江流域六种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之一。近年来,由于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状况的不断变化,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2010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保护物种。以中华鲟为代表的长江珍稀水生生物的生存面临严峻挑战,保护和拯救中华鲟这一珍稀水生生物,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为中华鲟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同时,这也算是完善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本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上海市实施办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作了相应规定。针对单一物种保护缺乏专门的法规规章规范,市政府于2005年出台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施行,进一步加强对中华鲟的保护。此次制定《条例》,对中华鲟这一特定物种保护开展立法工作,提高效力层级,建立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将进一步完善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要求。中华鲟立法明确严格禁止食用、购买、销售中华鲟及其制品的相关规定,是本市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具体立法实践。

 

如何保护中华鲟

 

《条例》对中华鲟的资源调查、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科学研究、环境监测、生态修复等作了专门规定,改善中华鲟的生存环境质量,提升其种群数量。《条例》明确了中华鲟保护的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执法合作、科研合作、救助合作、迁地保护等协作,共同推动中华鲟保护。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保护措施、跨区域协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重点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增加中华鲟种群数量的相关措施。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相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并通过人工繁育、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强对中华鲟的保护,促进其种群数量的增加。

 

二是建立中华鲟救助机制。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对执法机关罚没的中华鲟,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的中华鲟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同时,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对中华鲟的救助责任。

 

三是明确中华鲟的捕捉利用要求。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特殊需要必须捕捉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捕捉证,禁止出售、收购、利用中华鲟或者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中华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是改善中华鲟生存环境。通过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生态修复等措施,促进中华鲟生存环境的改善。

 

五是完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中华鲟的水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对中华鲟保护的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中华鲟生存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条例》还提出,建立中华鲟保护的跨区域联动机制由于中华鲟具有洄游的特性,对中华鲟的保护需要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协同合作。推动本市相关部门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流域性的中华鲟资源调查和生存环境监测,共同研究中华鲟保护的重大问题。

 

本市还拟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中华鲟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中华鲟保护报告,公布中华鲟资源状况、生存环境状况、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