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资源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 织就自然资源“保护网”
发布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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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91日正式实施。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绿色发展。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资源税法》作为绿色税制的关键组成,在维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整体稳定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增强了资源税在减少自然资源被无偿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间接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

 

  我国早在1984年已开始征收资源税,199312月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发利用重要的自然资源品,如石油、煤炭、金矿、井盐、湖盐等,都需要缴纳资源税。从《资源税暂行条例》到《资源税法》,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么简单,它标志着整个社会对资源税的规范管理形成一定共识,由此我国资源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资源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护自不待言。

 

  较之于《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博采众长、兼容并蓄,借鉴吸纳了税收征管与服务上既有的优良做法,简并了征收期限,一改暂行条例纳税期限与大多数税种申报期限的不统一、不衔接,明确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与其他税种一致的15日内,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减轻纳税企业的办税负担。与此同时,《资源税法》除了对“坐吃山空”的资源无度开发严加限制,还积极利用减免税政策的杠杆,让激劝与制约并驾齐驱,正向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走绿色转型之路使资源税成为促进资源利用节约化、精细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燃剂。

 

  提升绿色发展效能,不仅要碧水青山,还要织就一张自然资源“保护网”。从征收范围来看,《资源税法》在既往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将日显重要的水资源也纳入其中,共同构成多税种环保税收体系。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基于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需要,也可能将它们纳入《资源税法》的征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将征收的资源税、环境税用于环境保护工作,还远远不够,宜应在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里划拨出专项资金,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发挥善治职能,良法是前提,但仍需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好征管“一盘棋”。过去很多税种的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独立完成,但资源税涉及问题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不能依赖后者“单打独斗”。《资源税法》强化了部门协同,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抓自然资源保护,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贵在多措并施、真抓实干,而税收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功用的有力手段,《资源税法》契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必须推动实施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倒逼广大企业在注重经济资产积累的同时守护好自然资源资产,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