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的要求。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从限批适用情形、限批程序、解除限批或延长限批要求等方面,对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2016年起,北京、浙江等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印发了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文件。
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文件,有利于督促各区政府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市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编制过程
2017年3月,启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文件编制工作;2017年6月,形成《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书面征求各区环保局,局办、人事处、法规处、规划处、污防处、水处、总量处、辐射处、监察总队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二次征求局办、污防处、水处、总量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条,第一条从总体上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依据;第三条规定了区域限批的情形;第四条提出了区域限批的程序;第五条规定了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第六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从总体上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第二条明确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本市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了区域限批的情形,针对存在以下8中情形的区域或企业集团,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未完成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查完成相关减排工作整改任务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二)对境内国考断面水质未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达标或者未按照达标方案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暂停审批该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经核查水质监测均值达标或者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三)对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经核查影响该区考核结果的断面水质连续三个月达标并且完成相关整治工程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四)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监督性监测结果中一类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暂停审批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有关地区涉及相应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除外),经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相应一类污染物连续三个月监督性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五)对大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一年度考核评分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六)对未完成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除环境治理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查完成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七)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暂停审批该园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批复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除区域限批。
(八)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提出了区域限批的程序,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达限批决定,并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须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或企业集团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被限批的企业集团采取措施落实限批整改要求,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限批地区的区政府或企业集团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整改工作完成后,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解除限批申请并附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收到解除限批申请或限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视情况做出解除限批决定或者延长限批决定。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规定了相关监督管理要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限批决定。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步落实环境保护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相关限批决定。《办法》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各区环评审批主管部门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提出了本办法发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