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11]
[ 字体:  ] [分享: ]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由上海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制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监管办法》将从适用范围、制定原则、职责分工、报告制度、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以及相关责任方面加强对中心城区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上海作为中国的一座特大型城市,经过多年的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心城区点源污染目前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点源控制率已达85%以上。但区内部分河道水质仍未得到持续明显的改善,尤其每逢降雨前后,河道沿线雨水泵站附近河段时常出现黑臭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区面源污染特别是泵站放江污染因素,已凸显为影响上海中心城区河流水质稳定和持续改善的主要问题。

目前上海中心城区基本形成了以污水外排系统和雨水强排系统为主的排水设施体系,共规划排水系统361个,截止到2016底,已建排水系统261个。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水会污染河道水体,分流制排水系统亦没能实现预期污染控制效果,主要是由于雨水径流污染和雨污水管道混接严重两方面原因引起的,从而造成泵站雨天放江污染和中国大中城市特有的泵站旱天放江污染,其中雨污混接还加剧了城市面源造成的初期雨水放江污染,对河道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为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2015年8月,上海市环保局组织立项开展中心城区泵站污染源管理体系研究及示范研究;2016年,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作为重点研究内容,被列入市环保局重点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16年底,《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正式启动;2017年3月,经与市排水公司研讨,初步确定《监管办法》的考核内容;2017年9月,结合市排水公司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会同市水务局(排水处、防汛处)、部分区排水管理所等部门,经多次讨论,形成《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10至11月,期间召开两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市水务局(排水处、防汛处)、市环保局(法规处、总量处、监测中心)、(浦东、闵行、宝山、长宁、静安、普陀)区建交委(水务局)、区环保局、上海城投水务及市排水公司等约17家相关单位分别提出建议,共计五十五条。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分为十三条,第一条提出了办法的制定目的;第二条从总体上限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确定了制定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第五条明确了泵站运行管理单位的报告制度;第六条规定了办法的考核方式;第七条明确了考核内容;第八条明确了考核等级分档;第九条规定了考核结果的公开方式;第十条明确了相关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规定了参照执行对象;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四、具体说明

第一条提出了办法的制定目的,旨在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其污染物放江总量,推进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心城区所有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站,每年列入考核范围内的泵站数量根据设施量的增减及时调整。

第三条确定了监管办法的基本原则,在确保城市防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坚持旱天不放江、雨天多截流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河道。

旱天不放江指不允许旱流和试车放江,以及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III级的预抽空放江;配合与检修放江按照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雨天多截流旨在允许防汛部门宣布启动防汛防台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的预抽空放江和泵站在雨天时发生放江,但放江量纳入考核范围;集水井水位未达到停车水位时,截流泵需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规定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上海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全面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全面负责行政区内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工作;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泵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

第五条明确了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实施配合或检修放江、截流设施非正常运行、因突发事件发生放江、泵站排口发生旱天隐性放江时的报告制度,并明确了泵站运行管理单位相关报表的上报时间节点。

第六条规定了考核方式,由于泵站放江量的多少与是否汛期有密切关系,为全面考核泵站污染物放江,因此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并参照排污许可证方式,由市环保局与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年度签订泵站污染物放江管理协议。考虑到中心城区市属市管和区管泵站数量众多,且泵站基础设施状况不一,因此监管办法按照试点、推广、正式执行三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施。

第七条明确了监管办法的考核内容,包括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放江量、截流量和报告表等,由于清淤记录、放江量和截流量是影响泵站放江污染物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将其作为考核的重点;监管办法的考核逐步向泵站集水井日常水位的考核过渡。

第八条明确了考核等级,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第九条规定了考核结果的公开方式,考核结果纳入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明确了相关责任的追究,基于“旱天不放江”的原则,判定存在旱天放江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则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旱天放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立即进行处罚;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市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工厂、物业、管委会等单位所管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提出了本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