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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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嘉定区仍存在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问题,为在全市范围内举一反三,做好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违法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规范废水治理,提升企业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在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重点明确废水分质分流等相关处理要求,深入推动全市相关企业规范环境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规范废水处理

1、明确一类污染物应分必分、能分必分的原则。

2、细化分质分流的具体要求。(1对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在产生环节进行有效处理,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后稀释排放。同一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不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源头分类,按镀种分别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不同生产车间生产设施产生的含有相同种类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可以合并收集后由一套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限值。对因生产工艺原因或经检测评估含有多种一类污染物、不具备分质分流条件的废水,可作为含一类污染物混合废水统一收集处理,并在该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仅含二类污染物不同种类废水可统一收集、混合后作为综合废水集中处理,但含氰废水等有特殊预处理要求的,应先实施预处理后再纳入综合废水2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仅含二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分类收集、处理,并按照相关行业或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达到限值要求。(3)由于目前明确的分质分流要求涉及到改造,给予现有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适当的改造时间,应于202141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分质分流改造工作;新、改、扩建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上述要求。

3、废水输送管网有针对性地细化要求,考虑到电镀行业企业和含电镀及配套电镀工艺的企业酸碱废水含量较大,容易腐蚀、堵塞输送管网,因此要求此类企业废水输送管网应采用明管或架空管,并在各种废水管道上做好标识,标明所含污染物和输送方向。输送废水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保持密闭性完好。鼓励其他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参照上述要求,对涉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进行改造。

4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压滤脱水废液,应按照污染物种类分别收集进入相应的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

(二)规范其他污染物处理

1、废气处理方面。一是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明确的节点要求,对相关行业排放现状进行梳理,按要求开展提标改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和综合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一类污染物的限值和管理措施要求。三是对产生铬酸雾等废气的工艺和装置采取收集、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同时对铬酸雾等废气收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分类收集纳入相应的涉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固体废物处置方面。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

(三)规范现场管理

1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或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经各区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并履行“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应按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并按证排污。企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通知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2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实施规范化建设,设置排放口标志牌,载明排放污染物种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

3实施雨污分流,并加强厂区内雨污水管网分流情况排查,进一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4、生产车间防止跑冒滴漏,做好防腐、防渗、防混措施。

5、完善台账记录,现场张贴全厂废水产生、收集、处理、排放流程总图和各环节流程图。

(四)其他

除文件要求外,企业还需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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