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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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曾于2016年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沪环保评[2016]349号),以清单的形式界定了重大变动与非重大变动的认定条件,并对重大变动和非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分析编制要求进行规范。

2018年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2次修订,为响应《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提出的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变动清单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2016年版工作指南的实践基础上,结合国家近年来发布的多个行业重大变动认定条件、本市环评改革相关政策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等多个政策文件的内容,在管理流程、清单内容、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旨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市环评改革要求,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二、编制过程

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相关政策研究。2019-2020年期间,2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研究方向和技术内容进行把关。相关征求意见稿2次征求公众意见,收到来自机关业务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技术评估机构、部分在沪企业、部分环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100余条,相关意见基本采纳。2020年9月,经2020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涉及5方面主要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关于分类管理

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以行业为主,本市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以综合类为主。《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3个类别的重大变动清单及其认定条件。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已纳入国家发布的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未发布相关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则分别按照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进行分类,并执行本《通知》中对应的重大变动清单。

(三)关于建设项目发生变动后的相关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1、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情形的,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调整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2、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不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四)关于重大变动清单

1、污染影响类。按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分别规定重大变动清单。“规模”重点考虑生产能力和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总储存能力,并增加“有证据证明各污染物排放因子及年排放量不增加”情形不判定为重大变动;“地点”重点考虑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污染源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生产工艺”重点考虑由于生产装置、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其他生产工艺和技术调整导致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增加的情形;“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考虑主要废气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事故废水暂存或拦截设施、事故废水暂存能力、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方式、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等环保措施调整或弱化的,并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变动情形纳入重点监管内容。

2、生态影响类。按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分别规定重大变动清单。“性质”考虑主要功能、性质发生变化;“规模”重点考虑主线长度、运营能力、总占地面积的变化;“地点”重点考虑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或主要装置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线路走向变化较大(超过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或影响较大(新增的振动或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情形、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情形;“工艺”重点考虑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利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考虑生态和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的。

3、核与辐射类。按输变电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广电类项目分别规定重大变动清单。“输变电项目”重点考虑变电站实质性变化、主要设备数增加、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建设地点或主变压器布置形式变化、输电线路路径横向位移、输电线电缆形式变化等;“核技术利用项目”重点考虑实质性变化、放射性同位素种类变化、同类别射线装置数量、最大管电压、最大管电流、加速器最大能量、最大束流等增加、使用场所位置变更、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变化或工艺流程变化;“广电类项目”重点考虑实质性变化、等效辐射功率增加、项目位置发生变化。主要内容未做重大变化,优化措辞,增加不利环境影响增加等结果考虑。

(五)关于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编制要求

《通知》附件4明确了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启动条件、编制主体、主要内容。“启动条件”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中,对照《通知》附件1、2和3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该说明,并在上海市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示。“编制主体”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若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变动情况、评价要素、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以及相关结论。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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