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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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需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之规定,原上海市海洋局于2015年12月首次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对规范本市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本市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转隶至市生态环境局。今年8月,市海洋局发文废止了该办法。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做好本市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市生态环境局有必要重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编制工作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立足于落实上位法,更加有效地衔接《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二是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

草案共15条,主要内容与架构与原市海洋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对以下方面作了重点调整:

(一)重新明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主管部门(第三条)。因本市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隶等原因,本市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主管部门由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区审批权限原则上与海洋工程环评报告核准一致。

(二)缩短审批时限(第八条)。坚持“放管服”,坚决落实“双减半”目标要求,将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验收会召开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切实提升审批效率。

(三)删除关于环保设施未验先用的处罚内容(第十二条)。按照中央关于海洋环保执法分工意见,原办法中环保设施未验先用的执法主体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转至海警部门,如将该条写入办法,则需与海警联合发文,且有关职责已在市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海警局执法协作备忘录中明确。

(四)增加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第十四条)。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内容纳入办法,以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五)对部分专业用语予以规范。规范“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法定专业用语。

此外,还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法规若有调整,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