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政策 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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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情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在七省市试点探索建立该制度。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制度试行以来,本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各项工作,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络机制。2018年11月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本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市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央相关规定予以了细化。

同时,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推进,《本市实施方案》明确制定关于损害调查、磋商、修复评估、信息公开的配套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1、理顺调查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有别于以往的行政案件的调查,有必要就其管理体制进行重点规范。为此,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适用范围,本办法以《实施方案》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基础,细化了调查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调查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部门及相关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此外,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设定了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

2、规范调查内容及方式

调查的内容与方式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的核心问题。本办法就该问题有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调查内容与方式,同时规定其他执法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材料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证据。二是规范鉴定评估委托工作,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三是本办法明确了鉴定评估的内容,强调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3、明确调查与索赔的衔接流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同时,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配合磋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将磋商及协议履行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供其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时予以考虑。

(二)《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1、明确磋商组织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以往的环境执法活动不尽相同,有必要对其组织模式进行规范。为此,本办法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磋商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磋商主体,明确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三是确立了磋商的两种组织方式,即自行组织磋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磋商。

2、细化磋商程序

本办法对磋商程序进行了细化:一是对磋商次数进行了限制,磋商原则上不应超过三次。二是规定了磋商不成的情形,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等四种情形下,可视为磋商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规范磋商协议

规范、严谨的磋商协议有助于后续修复等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此,本办法明确了磋商内容,赔偿权利人代表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同时,本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经由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力。

(三)《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

1、明确修复责任人及类型

本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人;修复类型包括自行修复与替代修复两类。

2、规范修复方案编制及落实工作

修复方案是修复工作的核心,应予以重点规范。为此,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修复方案的编制主体、内容及要求。二是明确了修复的实施方式,修复施工应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赔偿义务人应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同时,修复施工应当全过程管理。

3、确立修复效果评估制度

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可以确保修复得以全面有效落实。为此,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组织修复效果后评估,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应通报赔偿权利人代表,由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二是评估结果的落实,根据是否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本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模式,并将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

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基本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应以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为基础,与现行信息公开机制相契合。为此,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规定由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其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2、分别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也需分别予以规定。对此,本办法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公开。二是明确信息公开应保障合法利益。

3、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监督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需确立监督管理机制。对此,本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就信息保存、归档事宜作出规定,明确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保存与归档工作。二是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行政监督机制,对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