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我局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沪环规〔2018〕4号)、《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沪环规〔2019〕3号)。两个文件规定了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简化及豁免的项目类型。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环评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进行优化,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细化规定》是对《国家名录》的补充,明确了本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范围,细化了特定工艺的定义。旨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此次《细化规定》的修订,将国家名录、上海市细化名录和上海豁免名录三个文件进行“三合一”。在《国家名录》的基础上,对名录中提及的部分名词定义进行了明确或细化;对24个行业50个项目类别进行优化。其中,豁免环评的范围包含了23个行业45个项目类别,豁免项目不仅基本囊括了历年《豁免名录》中已经包含的项目类别,还新增了特定工艺或特定规模的项目。
(一)细化部分项目环评等级
将化工、医药行业的研发中试纳入行业管理,若单纯分装混合的化工、医药研发中试可编制报告表。不新增用地的停机坪改建、扩建,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不大,可编制登记表。
(二)进一步扩大制造业豁免环评范围
1、仅简单机加工的项目。此类项目主要涉及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
2、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主要涉及家具制造业、纸制品制造业、印刷、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豁免条件为,仅涉及使用胶粘剂一个工序、胶粘剂为非溶剂型,且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要求。
(三)优化企业配套公用辅助设施环评登记
1、厂区内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质检、检测实验室。此类项目豁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厂区内、自建自用、质检、检测。不在厂内的、对外服务的、含研发等功能的,均不纳入豁免范围。
2、单台容量20吨/小时(含)以下的天然气锅炉。与排污许可证衔接,对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单台容量20吨/小时(含)以下的天然气锅炉豁免环评手续。
(四)进一步扩大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豁免环评范围
在历年《豁免名录》的基础上,扩大了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可纳入环评豁免的范围,主要项目类别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城市次干路及其配套的桥梁建设;人非行天桥、人非行地道;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配套雨水、污水泵站。
(五)细化名录说明解释
1、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定义: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2、优化名录中规模的定义:名录中纳入环评管理的、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相应的,豁免环评的规模为全厂规模,避免通过拆分项目的手段逃避环评审批。
3、明确简单机加工的定义。简单机加工包括孔加工、冲压、车铣刨磨、切割、冷作、钳工、焊接、组装、水洗或年用10吨以下水基清洗剂的浸渍清洗、测试等工序,但不得含有研磨、喷丸、喷砂、抛丸、抛光、化学或电化学加工、胶合/粘结、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环节。
4、明确原辅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要求: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非溶剂型胶粘剂应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低VOCs含量油墨应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水基清洗剂应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