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印发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结合两年来实施情况,我局对告知承诺有关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适用范围,衔接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并优化后续监管方式,明确了核查重点和时限,完善了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 主要内容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是行政审批的方式之一,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实施告知承诺。
(一) 适用范围
本市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1.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区域范围内,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且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2.特定行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特定行业范围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另行发布。
(二)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分工
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分工,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三)告知承诺的选择
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流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申请人承诺内容等)。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告知承诺书并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五)告知承诺书的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决定后,将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告知承诺书全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六)后续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完成环评文件质量核查,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重点包括: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告知承诺范围,核查是否存在环境制约问题导致建设项目不具备环境可行性,核查环评文件编制是否规范,结论是否可信。必要时可在环评文件质量核查过程中补充开展现场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核查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存在导致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环境制约问题,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其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七)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其他
(一)以下两类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
1. 按照本市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名单发布
实施告知承诺的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名单将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另行发布。
(三)告知承诺的网上办理
实施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将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