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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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本规定目的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区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各相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沪委办发〔2020〕9号)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以下简称《约谈规定》)。

二、编制本规定必要性

《约谈规定》一方面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约谈提供了文件性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部约谈工作;另一方面对《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沪委办发〔2020〕9号)中约谈工作的相关程序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与约谈事由。明确此次《约谈规定》适用范围是市生态环境局约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在沪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各乡镇(街道、工业区)相关负责人。

规定了约谈适用事项,一方面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要求,明确法定约谈事项;另一方面参照《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环督察〔2020〕42号)的内容,明确了可以实施约谈事项。

二、明确了约谈的参加人员。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的约谈,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谈;共同实施约谈的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参加约谈。

三、明确了约谈会议的方式、程序及信息公开。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

约谈程序:1.约谈方说明约谈问题,2.被约谈方进行说明并提出拟采取措施,3.约谈方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可录音录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情况应当公开。

四、明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约谈方明确约谈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对开展跟踪评估,视情组织现场抽查。

被约谈方应拟定整改方案,落实约谈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向约谈方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实施约谈的,被约谈方应当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公开约谈整改方案。

五、附则。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期间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受市政府委托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的约谈,程序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