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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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等要求,在总结本市“十三五”排污许可制度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固定污染源监管实际需要,对2017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排污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巩固排污许可环境要素管理全覆盖,规范排污许可证办事和审批程序,明确排污登记办理和管理要求,突出排污单位如实申请和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细化依证监管的重点内容,完善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机制,促进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二、总体设想

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开展修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增加排污登记管理类别,明确排污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排污单位办理方式和主体责任,以及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管内容和形式。

二是规范办理流程,细化排污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补充重新申请、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办事情形,完善申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技术评估和现场核查等办事流程,细化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事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按证排污和排污管理要求。细化排放口规范化、执行报告、台账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分别就持证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明确日常管理重点。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明确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明确监测、执法、监管的“三监联动”协同机制,细化监测、执法、执行报告等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推进排污许可与环评、环境统计等其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提高管理效能。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后共设6章47条,较原来的5章37条增加了1章1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分类管理

本市对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体系的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2.  分级管理

与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办法相衔接,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和实施监管的排污单位。

3.  排污许可证内容

本次修订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由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构成。

其中,排污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在正副本中予以载明。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直接在副本中载明,主要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发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口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部门依法载入副本,本次修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优化,补充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管理等要求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要求等。

4.  申领流程和材料

一是明确申领方式。排污单位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海“一网通办”或信函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二是优化申请材料。减免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同时明确企业可将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等补充内容作为辅助材料提交,排污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申领时限。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因名录调整而纳入发证范围的,应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

5.  核发流程和时限

一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补充重新申请、撤销、注销等事项,优化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办事程序。二是细化现场核查程序和重点检查内容,明确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应作为核发的重要依据。三是细化技术评估要求,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可作为监管线索,排污单位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按规定及时补充完善申请材料。

6.  排污登记

明确排污登记表应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信息和排污信息等内容;细化了排污登记变更、注销等规定;规范排污登记管理的方式和途径。

7.  排污管理

强调排污许可证是持证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持证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排污登记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从排放口规范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细化了排污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

8.  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了监管机制。衔接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强调管理部门应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及相关监测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年度计划,依托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对持证单位的“一证式”监管,同时开展对排污登记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是细化了监管内容。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计划开展排污许可监测相关的技术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按计划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排污许可相关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检查。同时细化了相关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检查结果的应用途径。

三是细化了联动机制。强调应完善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监测、执法闭环管理。  

9.  质量管理

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明确审批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批阶段的审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部门联合会审机制,科学准确地规定许可事项和载明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发现问题按程序进行处理。

10.  制度衔接

明确审批部门应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经审核后满足条件的可作为环境统计、总量考核、环境税复核等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相关工作的依据。

四、其他

1. 关于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同时废止。

2. 关于相关文件。本市许可排放量的核定规则、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工作相关规定等文件将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