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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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与必要性

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下,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强化环评保障作用,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0〕29号)的有关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在既有的环评改革政策和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从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方式,统筹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试点改革政策,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政府服务与技术支持等方面着手,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涉及13条复工复产支持政策,因时因情因势施策,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上海的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豁免抗疫保供类项目的环评手续。在疫情期间,对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予以豁免,疫情结束后有长期使用需求的后期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继临港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试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管理后,在全市范围内将告知承诺管理从重点区域进一步扩大至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18个重点行业38类建设项目。

(三)豁免抗疫保供类项目的排污许可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等临时性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可免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持证单位应在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上述临时性项目的,按规定申请补办排污许可手续或自行完成排污登记。

(四)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重点聚焦我市支柱产业,将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由奉贤区、闵行区、青浦区、临港新片区和上海化工区等试点区域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24个重点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实现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五)分类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简化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的办理方式,试点开展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

(六)适当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

(七)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3至6月到期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  

(八)优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简化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报告要求。

(九)统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辖区内的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优化整合2022年度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

(十)简化环评公参方式。暂停张贴基层公告和纸质版报纸公示的环评公参方式,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公参难实施的问题。

(十一)畅通审批服务通道。环评与排污许可实施全程网办和电子材料受理,技术评估实施线上评审和“云踏勘”。

(十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专人跟踪指导,定期调度进度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十三)拓宽环评与排污许可政策咨询途径。充分发挥“e小二”网上宣传和咨询平台功能,加大环评、排污许可线上培训和咨询力度。

三、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通知中已明确具体实施日期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