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城 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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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新城是上海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形成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结构的重要战略空间。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明确,将位于重要廊道上、发展基础较好的嘉定(约159.5平方公里)、青浦(约91.1平方公里)、松江(约158.4平方公里)、奉贤(约67.9平方公里)、南汇(约3434.3平方公里)等5个新城,培育成在长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综合性节点城市。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印发《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2号),明确五个新城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和发展定位等。

南北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是本市重要的产业承载地,是构建“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空间新格局的重要区域。为加快推进南北地区转型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5号),明确了南北地区转型发展的目标、定位和要求等。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五个新城建设及南北转型发展方案,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两大重要理念的深度融合与实践,重点聚焦产城融合下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通过系统集成和创新,进一步拓展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编制形成《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服务高能级、高水平的项目导入,不断完善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的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包含指导思想、实施范围、支持政策(9条)、制度建设(4条)、其他(3条)五部分内容,以及为相关政策配套的5个附件材料。

(一)关于实施范围

1、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具体四至范围以上海市新城规划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新城规划建设导则》(沪新城规建办〔2021〕1号)为准。

2、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及的25个产业园区。

部分支持政策可适当扩大到五个新城所在的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

(二)关于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是在本市既有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系统集成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已取得的实践成果,结合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的发展定位和产业特色而制定的。从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升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3个方面提出9条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1.优化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3条)。一是试点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涉及重大调整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实施简化和优化管理措施。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实施优化和简化的基本条件、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该政策是源于我市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实践管理中摸索形成的经验做法,本次通过政策文件的方式予以固化,可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管理方式,有效解决园区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反应的“环评次数过多”、“规划环评一刀切”等问题。二是加强重点产业链配套项目园区环境准入分类指导。为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重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上述行业实施环境准入细分管理,位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涉化工工艺项目建设,实施有条件的环境准入,可适当在非专业化工园区内布局,支持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优先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托上海市环评改革试点成果,继续在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涉及的产业园区范围内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实施项目环评简化,大力促进区域产业发展。同时,利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督促产业园区有效落实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夯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规划环评的监督管理职责。

2.提升项目环评审批效能(3条)。一是简化产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对小额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实施豁免管理,建设单位可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环评审批部门直接在区域内予以平衡。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容缺受理,优化总量管理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二是拓宽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基于近年来本市环评告知承诺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等8个行业16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管理,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三是鼓励同类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依托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市政基础设施或社会服务类项目,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为建设单位环评手续办理“减负”。

3.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3条)。一是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上海市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我市已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海化工区、闵行区等试点区域开展了“两证合一”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成果和实践经验,因此把“两证合一”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拓宽政策的受益面。二是探索实施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的环评报告表简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部署,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排污许可证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推进报告表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经比对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筛选污染治理工艺成熟、排污许可管理技术体系较完善、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可控的行业和项目类别,对位于产业园区且编制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试点实施简化管理,转变环评管理方式,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三是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实施“两证合一”的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的,以及全部持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优化排污许可变更形式。经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作与排污许可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关于制度建设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机制、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估机制、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制质量核查机制和碳排放评价机制四个核心制度,支撑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地区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试点,强化“放管服”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机制。

(四)其他

1.《若干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因此作为局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有效期定为两年。

2.《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0]3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21]260号)中关于南汇新城、青浦新城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政策,在《若干意见》中未涉及的或改革力度更大的,可继续按照既有区域政策文件执行。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