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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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印发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1〕17号),是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第一个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办法。《办法》试行两年,对提升我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效能发挥了较好的成效。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结合我市近两年生态环境领域法制、体制建设情况和生态环境管理实际,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细化监管内容和监管频次、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息化赋能等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总体框架不变,章节结构略有调整,设4章26条,新增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重点监管对象范围

一是删除原《办法》中“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大”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的表述,明确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与生态环境部最新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有效衔接,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二是明确将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以及依据《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

(二)完善分级监管要求

一是结合浦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实际,修订后《办法》补充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管职责要求。二是依据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分别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分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与细化。其中乡镇(街道)在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时,应按市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报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园区内固定污染源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三是在《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后增加“相关监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完善监管机制和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工作机制和监管内容中,补充“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进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监管”、“对排污登记单位按照排污登记表进行监管”等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核心管理要求,完善许可证执法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督促排污登记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等。

(四)细化部门职责分工

进一步细化明确固定污染源监管牵头部门、各环境要素管理部门、监测管理部门、执法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执法机构在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强化监管、监测与执法部门在固定污染源监管三监联动工作协同,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联动。

(五)调整监管频次和要求

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年度执法和监测计划,并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规范和环境监测相关部署,调整自行监测方案检查要求,进一步突出对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执法监测是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的重要补充,结合管理实际新增执法监测频次的最低要求,其中对重点监管对象的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对一般监管对象至少抽取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进一步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的监测监管。

(六)优化监管方式

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综合监管,强调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强化新增走航监测、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以及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大数据信息化平台远程核查方式,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对守法企业现场检查次数,提高监管效率。

(七)强化管理平台应用

明确各级部门对固定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库实施动态更新和实施应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信息化赋能,支撑全市固定污染源数字化监管,推进监管、监测、执法的信息共享和任务联动、工作闭环。

(八)强化技术支持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职责调整,新增市减污降碳中心、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固化技术机构、辐射安全技术机构在开展固定污染源相关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要求,重点明确了市减污降碳中心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一网统管”综合平台大数据分析统筹和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统计、监督指挥调度的技术支撑要求。

(九)完善名词解释

一是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范围,包含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二是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和我市有关规定新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词解释。

(十)补充保密规定

按照保密法相关要求,新增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保密规定,即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其他

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修订后《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文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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