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审议稿)》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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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支持临港新片区发展,2020年5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号),7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提出了11项支持政策。

文件实施以来,环评审批效能显著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改革试点示范引领成效显著。2023年以来,临港新片区根据发展实际提出新的政策需求为继续发挥临港新片区改革引领作用和试点先行效应,加大对重点产业专项支持,持续提升环境管理制度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服务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在本市和临港新片区既有环评改革政策基础上,对沪环规[2020]3号文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修订工作自2023年6月启动,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上一轮改革实施成效评估和政策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修订文件。文件完成修订过程中,邀请本市环评领域专家专题论证,并多次征求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技术评估单位、环评编制单位以及局内相关处室意见,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累计收到6条意见,其中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1条。

三、主要内容

文件从优化区域环境管理、支持重点行业发展、提升项目环评效能、强化综合服务、鼓励先试先行5个方面,提出11条支持政策。其中,首创政策6条,新增政策3条,深化原有政策1条,延续原有政策1条。

(一)实施范围

    《若干意见》的实施范围扩大至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约431平方公里)。

(二)具体措施

1.优化区域准入管控

一是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机制。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实施,为支持临港新片区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和产业发展,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更新的市级事权下放给新片区管委会。二是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结合详规编制,产业园区外符合条件的成片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经区域评估的片区可参照本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园区,片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可分类实施环评形式简化、告知承诺、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优化简化措施。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公告告知企业。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含研发、工业用地或在工业、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产业园区外成片区域等。本条措施将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园区外,强化区域环评与规划编制的程序衔接,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体现在规划阶段,并通过土地出让公告告知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专项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一是支持重点行业配套化工项目准入。为临港新片区“6+2”重点产业配套的化工项目,若不涉及化学反应或仅涉及微量化学反应,可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会商,经认定可参照非化工项目管理后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二是支持生物医药专用原料生产。扩大非化工园区准入生物医药配套的化学原料药行业类型,此次修订增加“采用合成生物学技术及工艺制造的合成有机化学原料药(包括中间体和药物分子)”,把将“小核酸药物”改为“小核酸药物原料药”。三是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将部分环境影响小的集成电路相关行业调出重点行业名录;参照重大项目总量统筹制度,建立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专项产业总量统筹机制在上一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前提下,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不含封装)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纳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

(三)提升项目环评效能

一是拓展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优化环评豁免行业名录,其中增加1个项目类型(自来水生产技术改造),减少2个项目类型(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核动力厂/反应堆等),调整2个项目类型(输变电工程、城市道路豁免条件),调整后28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优化重点行业名录,其中减少5个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半导体材料、原糖生产、屠宰、酒类制造),调整4个行业和工艺(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医药制造业、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喷漆工艺),调整后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可享受环评形式简化、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二是探索开展项目环评备案制。在支持新城建设环评改革文件基础上,增加了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等2个备案项目类型。符合目录清单的持证企业,其不增加主要污染物、不新增用地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可进行环评报告表备案。三是简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单项新增主要污染物0.5/(含0.5/以下的项目实施总量来源说明豁免,新增总量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单项新增0.5/年~1/(含1/且纳入排污许可持证管理的项目,可在环评阶段容缺审批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提交,并落实削减替代减排措施四是延续原有政策继续简化项目公参程序。报告书编制阶段合并开展一次征求意见公示,报告书(表)审批阶段合并开展一次审批公示,公示时间最多可减少15个工作日。

(四)鼓励绿色低碳领域先试先行

鼓励园区、企业等不同层面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推进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在临港新片区落地落实,支持临港新片区开展低碳、零碳工厂、园区或社区试点示范工作,试点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

(五)强化综合服务

一是压减环评和排污许可变更单审批时限。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技术评估时间),排污许可证变更单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二是实行涉生态环境行政事项综合审批。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多个事项的综合审批,实现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三是强化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守牢环境质量底线,完善区域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强化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依托综合执法队伍,统筹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固定污染源智慧化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提高监管效能。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8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