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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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22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下阶段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新的工作指引和制度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等十八家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任务分工、线索筛查及移送、损害调查、磋商与诉讼、生态修复、责任衔接、监督保障机制及附则9章,共计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8条)。分别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工作职责、责任承担。其中第四条明确了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处理方式;第六条对市区两级赔偿权利人的管辖范围作了细分。

(二)任务分工(共3条)。分别规定了案件承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任务分工以及监督主体。其中第九条明确了市级指定部门或机构的工作分工、区级指定部门或机构的工作内容、案件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三)工作程序(包括线索筛查及移送、损害调查、磋商与诉讼、生态修复四章,共18条)。围绕线索筛查及移送、不启动情形、调查内容及方式、鉴定评估内容及要求、磋商流程、诉讼流程、惩罚性赔偿、修复要求、修复监督及评估等索赔工作流程进行细化规定。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本市线索筛查工作机制;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就简易流程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结合《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第二十七条对修复方案编制要求及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予以细化;第二十八条就先行修复的情形作出规定。

(四)责任衔接(共4条)。重点围绕赔偿责任履行情况对接、执法衔接、刑事追责衔接及检察支持、公益诉讼衔接作出细化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明确了可依法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有助于激励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责;第三十一条就与行政执法衔接提出相应要求,逐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开展。

(五)监督保障机制(共11条)。分别就赔偿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信息汇总和报送、考核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重大案件报告及督办、惩戒处理、表彰奖励、档案管理、绿色保险对接以及区域协同保障等作出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鼓励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资金管理模式;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信息汇总和报送要求;第四十三条就绿色责任保险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对接作出了鼓励性规定。

(六)附则(共3条)。分别规定了解释权、时限规定及实施效力。其中第四十七条就本细则与本市之前发布的文件的关系予以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推进部门协同,健全分工合作机制。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增加交通、海事部门作为权利人代表,强化与城管部门在线索筛查环节信息互通,增加案件管辖争议解决机制。

(二)强化分级管理,压实属地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的管辖范畴,市级各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区委区政府对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负总责,属地街镇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统一工作程序,细化各个环节要求。将法院移送的案件作为新增线索渠道,规范简易评估案件的认定评估方式,加强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管与责任追究,鼓励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四)加强制度衔接,保障制度深入推进。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强化与行政处罚联动、与刑事追责及公益诉讼追责信息共享、与绿色保险对接。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