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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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背景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发布实施后,对规范本市印刷行业及印刷工艺废气处理处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实施至今的十年里,从国家到上海,环境管理要求和手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迅速。体现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上也有了新的要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对有组织排放加强了管理要求,还提出了对无组织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要求。同时,印刷业生产工艺和废气治理工艺也在不断提升改善,有必要通过标准的修订,对控制因子、排放限值以及管理规定按照最新的管理规定及大气污染物管控方向提出新的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在新形势下为加强本市印刷行业大气的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定。

二、标准制定历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10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书面征求意见,同步书面征求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长三角地区、本市相关单位、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排污单位等意见。20241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印刷行业企业及印刷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排放管理和印刷行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标准适用的行业为C23中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及相关生产工艺。

四、标准的限值

本标准设置6项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新增苯系物指标;设置了1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标准;设置了1项厂界苯的无组织控制限值。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包括去除效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的印刷行业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即202410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印刷行业企业自202551日起执行本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