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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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9年,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明确了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相关管理要求。随着自动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的提升,自动监控设施已被拓展应用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和指标,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更好地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必要性

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执法监管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截至2024年,上海市已有1400余家排污单位安装联网了3000余套自动监测设备,原规定实施以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200余起,处罚金额1900余万元。但与此同时,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对固定污染源的自动监测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原规定予以解决。

一是原规定的适用范围难以满足当前监管需求。原规定实施时,国家尚未出台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因此原规定中要求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执法应用范围。随着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标准规范正式生效,本次修订将其纳入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范围,以期进一步支撑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是需进一步突出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原规定中未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的要求。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明确排污单位是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并逐步推广“1+N”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本次修订明确了排污单位以数据标记进行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要求。

三是需更新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判定要求。原规定中以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判定是否达标排放。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更新,部分标准已明确以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本次修订根据排放标准要求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中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达标判定要求。

四是需细化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的环境违法情形。为加强从数据中发现弄虚作假线索,本次修订除明确了对超标数据的执法应用外,还明确了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的执法应用要求,并对关于自动监测数据标记方面的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细化认定。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新规定共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工作涉及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排污单位责任义务、部门职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确认、特定情况说明、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准则、超标报告报送、异常数据分析、调查处理、异常情况不报告认定、逃避监管认定、施行日期和其他等内容。主要说明如下:

1. 关于文件名称:《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中已明确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联网、运行监管等要求。新规定中不再保留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内容,将名称调整为《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2. 关于目的和依据:补充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新规定的法律支撑。

3. 关于定义:新规定不再保留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内容,删除了原条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并参照2022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中有关表述,新增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定义。

4. 关于适用范围:一是将原规定“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负面清单式表述调整为正面准入,同时将目前已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纳入适用范围并保持动态更新。二是删除“各区可根据监管需求,自行制定本辖区的执法应用规定”,统一全市管理手势。

5. 关于排污单位责任义务:按照《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等,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义务。

6. 关于部门职责:根据自动监测管理工作要求,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职责。

7. 关于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按照《公告》要求等,明确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8. 关于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确认:根据《公告》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主体责任。

9. 关于特定情况说明:对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故障和对生产设施工况标记为停运两种特定情况下,排污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10. 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准则:与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和《公告》相关要求衔接,明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准则。

11. 超标报告报送:明确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准则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进行认定并报送超标数据认定报告的相关要求。

12. 关于异常数据分析:明确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分析并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理的相关要求。

13. 关于异常情况不报告认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告》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或报告行为的认定情形。

14. 关于逃避监管认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2〕5号)要求,明确了通过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等方式逃避监管行为的认定情形。

15. 关于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16. 关于其他:本规定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