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单位提出具有专业能力的要求,并设置了信用记录管理和出具虚假报告处罚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处理作出规范,有力保障了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试行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二、必要性
当前,为节约成本,部分从业单位以低价竞标,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时有发生。本市根据《试行办法》已查获2起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从业活动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在调查报告中伪造已离职人员签名、伪造人员访谈记录等违法情形。据了解,中央生态环保督查第二轮第四批督查活动中,通报了“山东东昌府区东发制革厂地块土壤调查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其他省市也陆续查处了几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弄虚作假等案件。经评估,《试行办法》在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行为认定中有关“故意”的主观要件认定难、部分认定情形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修改并继续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十四条,包括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原则、弄虚作假行为认定、现场检查与取证、处理处罚处置、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
第一至六条,对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原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与《试行办法》相比较,《办法》主要完善了部门职责,增加了临港新片区、自贸区管委会及其执法机构的职责规定。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情形进行细化。包括监测数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效果评估报告等弄虚作假的认定。与《试行办法》相比较,《办法》进一步总结提炼本市以及其他省市查处土壤弄虚作假案件的实践经验。
第八至十一条,对监管执法联动、现场检查与取证、处理处罚、通报移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试行办法》相比较,进一步细化了执法联动监管和处理处罚指引性规定。
第十二至十三条,分别从信用管理要求和社会监督方面,强化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试行办法》相比较,主要做了文字表述方面的完善。
第十四条分别对解释权和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为强化与《试行办法》在实施上的衔接,施行日期确定为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