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程序,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于2022年联合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本市落实责任人认定提供了可操作性,其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二、必要性
《试行办法》是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实施性文件,规定了本市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尚未收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经评估,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是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必要由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文件继续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
《实施办法》基本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职责分工、办理流程、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成立认定委员会等五个部分。
本次修改主要对原文中个别不规范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并将试行文件修改为正式文件,删除文件标题中的“试行”,将有效期修改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