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机动车排放是影响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对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均有显著贡献,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是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路径。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行为,有助于推动在用机动车合规保养、达标排放,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
2025年5月6日,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本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四条,包括总则、记分方法、记分处理和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制定记分标准、确定记分流程、细化整改要求、规范停采处罚、强化记分应用。
(一)制定记分标准
《管理办法》共设置50条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开始时原记分清零,周期内分值累加,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管委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记分。
(二)确定记分流程
记分流程分为检查、存档、复议。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可直接填写《记分确认单》,经机构确认后实施记分并存档。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填写《网络监控线索记分单》,将线索移送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管委会查核,查实后填写《记分确认单》,经机构确认后实施记分并存档。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应由记分检查单位予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继续实施记分或取消记分。
(三)细化整改要求
机构在每次记分后应对记分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向记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记分单位结合整改报告对相关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填写《复查确认单》,经由记分单位和机构确认后存档,如不通过应继续整改。
(四)规范停采处罚
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即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对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两次及三次达到12分及以上的,分别暂停采信数据1个月、3个月及6个月。相关部门将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并要求其授权签字人参加能力考核。排放检验机构暂停采信期满且通过所有复查后,予以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五)强化记分应用
生态环境部门将定期公示周期内记分情况,并加强对累计记分值达到6分机构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