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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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共同印发了《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53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地下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10,国务院出台《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20211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20238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指导和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明确重点区旨在保护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水量大、水质好),突出强化对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区域的污染源管控。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划定目的、划定依据和原则、重点区范围管控要求以及附图

(一)关于划定目的。明确以保护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为重点,通过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建立本市地下水环境分区分类监管体系。

(二)关于划定依据和原则明确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按照简单实用、突出重点、管理可行、适时调整的原则,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关于重点区范围。一是保护类区域的范围。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二是管控类区域的范围。根据划定技术指南,叠加高地下水功能价值和高地下水脆弱性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管控类区域,主要为崇明、奉贤、嘉定3个区的16个村区域

)关于管控要求。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基础上,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差异化管控,不断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执法监管,推动重点区内地下水水质稳定或改善

1.对保护类区域的管控要求,主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环境准入等管控措施

2.对管控类区域的管控要求,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为主,在环境准入、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控。一是严格环境准入。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准入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是强化环境监测。在明确重点污染源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周边监测职责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加强隐患排查。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立即溯源断源。四是推动风险防控。针对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要求污染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此外,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排水管网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