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制定背景
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是本市固定污染源VOCs无组织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上海市自2010年起就开始在石化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试点,并在2014年发布《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2018年该规程修订为《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2021年,由上海牵头联合苏浙皖三省共同制定实施了长三角一体化推荐性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31/T 310007、DB32/T 310007、DB33/T 310007、DB34/T 310007),对指导企业开展VOCs泄漏排放管控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工作开展的深入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LDAR实施质量问题日益突显,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背景下,亟需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排污单位的LDAR实施效果。
二、标准制定过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召开行业企业座谈会,进行现场调研和监测,并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技术审查。2025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该标准,2025年11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标准。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以及受控密封点总数超过2000个(含)的其他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与管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体框架涵盖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泄漏排放限值、泄漏检测要求、泄漏控制要求、实施与监督以及附录等8个部分。其中泄漏排放限值主要包括抽测发现泄漏点数、抽测发现未识别泄漏点数、受控密封点未识别率3个指标,检测与控制要求主要针对设备VOCs泄漏的源头控制、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措施。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本标准拟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市相关企业已常态化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故不对现有企业设置过渡期,新(改、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均同步执行地标。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