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5)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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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背景

上海《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1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管理上海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同时促进了生活垃圾焚烧及烟气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国家于20142019年分别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标准修改单,对术语定义进行了规范和统一,提高了对重金属类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要求20192021国家又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对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监测提出了相关要求。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排NOx等污染物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理顺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关系、优化指标体系和管控要求,对标准进行修订。

二、标准制定历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控制的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标准执行。

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锅炉或工业炉窑,当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标准执行。

 

四、标准的限值

本标准修订后,烟气排放控制项目为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10项。与修订前相比,增加了颗粒物日均浓度值、氨小时浓度均值。

限值方面,与修订前相比,收严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的日均浓度值和小时浓度均值及重金属类的测定均值。其中,考虑到部分早期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线缺少烟气脱硝改造场地,对201711日前投运的焚烧设施规定了适度宽松的氮氧化物日均值。考虑到部分焚烧设施需要承担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任务,对掺烧一般工业固废量超过20%的焚烧设施规定了适度宽松的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

     规定非焚烧烟气的其它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企业自20263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731日起执行。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