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制定背景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自2015年发布实施后,对规范和提升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浓度持续降低,空气质量优良率稳步提升。在标准实施至今的十年里,国家、长三角和上海都陆续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环境管理水平迅速提升,环境管理要求和手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PM2.5污染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是臭氧的污染却呈现逐渐上升的势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仍面临很大压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减污降碳协同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最新政策的出台,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也带来新的更大的挑战。针对大气污染物(特别是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对有组织排放加强了管理要求,还提出了对无组织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要求。2020年国家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为了适应最新国家要求、长三角一体化共保联治以及美丽上海建设的要求,考虑到大气污染治理工艺也在不断提升改善,有必要通过标准的修订,对控制因子、排放限值以及管理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订。
二、标准制定历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或上海市已经发布针对区域、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该执行相应国家或上海市的区域、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025-2016)的要求。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标准的限值
本标准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分类,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基本项目和特征项目分别设置11项基本项目和60项特征项目,增加了隧道交通尾气集中排放设施、发动机制造测试设施、固定式内燃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污水输送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更改了部分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或)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增加了苯系物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颗粒物(除碳黑尘外)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99%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删除了部分由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更改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增加了NMHC最低处理效率的要求、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更改了附录A的性质和污染物项目,删除了附录A中其他物质的排放限值判定方法。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本标准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11月20日发布,新(改、扩)建的污染源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污染源自2027年3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