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 933-2025)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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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背景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自2015年发布实施后,对规范和提升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浓度持续降低,空气质量优良率稳步提升。在标准实施至今的十年里,国家长三角和上海都陆续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环境管理水平迅速提升,环境管理要求和手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PM2.5污染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是臭氧的污染却呈现逐渐上升的势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仍面临很大压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减污降碳协同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最新政策的出台,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也带来新的更大的挑战。针对大气污染物(特别是挥发性有机物不仅对有组织排放加强了管理要求,还提出了对无组织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要求。2020年国家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为了适应最新国家要求、长三角一体化共保联治以及美丽上海建设的要求,考虑到大气污染治理工艺也在不断提升改善,有必要通过标准的修订,对控制因子、排放限值以及管理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标准进行修

二、标准制定历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或上海市已经发布针对区域、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该执行相应国家或上海市的区域、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025-2016)的要求。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标准的限值

标准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分类,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基本项目和特征项目分别设置11基本项目和60项特征项目增加了隧道交通尾气集中排放设施、发动机制造测试设施、固定式内燃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污水输送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更改了部分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或)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增加了苯系物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颗粒物(除碳黑尘外)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99%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删除了部分由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更改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增加了NMHC最低处理效率的要求、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更改了附录A的性质和污染物项目,删除了附录A中其他物质的排放限值判定方法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本标准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251120发布,新(改、扩)建的污染源20263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污染源202731日起执行本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