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098-2025)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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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背景

2018年,本市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推动粪污资源化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本市畜禽养殖新生产方式、污染防治新治理模式的出现,原有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监管需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对控制因子、排放限值以及管理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更规范、更高效地开展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二、标准制定历程

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技术审查。2025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该标准,202512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标准。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养殖品种和规模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实验动物、药用动物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与修订前相比,恶臭污染物在保留原地标的无组织排放指标(臭气浓度)基础上,新增了3项有组织排放指标(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水污染物在保留原地标的11项直接排放控制指标基础上,新增了10项间接排放控制指标(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铜、总锌),鉴于养殖废水可生化性好,可作为污水处理厂的碳源,其中8项间接排放控制指标(总铜、总锌除外)可由畜禽养殖场与污水处理厂协议约定纳管排放限值,在降低治理成本的同时,促进废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增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标,严控水污染物稀释排放。新增了固体粪无害化处理2项控制指标(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

此外,标准将术语与定义中的“周界”更新为“场界”,与国家标准相衔接;新增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要求;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提出养殖圈舍封闭或半封闭管理要求。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本次修订不对现有建设项目设置过渡期,新、改(扩)建项目与现有项目统一自202641日起实施。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